中材节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6年修订)

查股网  2026-06-06  中材节能(603126)公司公告

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完善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 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 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2、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3、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了解、认同、接

受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 化;

2、建立一个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平台,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为 公司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构;

3、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管理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

4、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和公司价值观。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和工作内容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1、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2、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研究员及基金经理及其所在机构等;

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等;

5、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

2、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3、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4、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5、公司的文化建设;

6、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7、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8、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9、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

1、分析研究:对监管部门的政策、法规进行分析研究;学习、研究公司发 展战略;密切跟踪行业最新发展情况、股价行情和资本市场动态,收集与本行业 相关的信息,为公司高层决策提供参考;

2、信息沟通: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信息沟通制度,汇集整合公司生产、经 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的相关规定进 行信息披露;回答投资者、分析师和媒体的咨询;广泛收集公司投资者的相关信 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

3、危机处理:在公司面临重大诉讼、发生大额的经营亏损、盈利大幅度波 动、股票交易异动、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给公司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等危机发 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并积极组织实施;

4、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 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5、来访接待:与中小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新闻媒体保持经 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并作好接待工作。根据公司情况可定期或 不定期举行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及网上路演。

6、定期报告:办理公司年报、中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定期报告中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情况;

7、信息披露程序:

(1)法定的信息披露程序:公司定期报告由各部门配合提供基本素材及数 据,董事会办公室(法律合规部)编制整理,报公司董事会审定批准后发布。

(2)非法定的信息披露程序:公司高层领导参加研讨会及新闻发布会等, 由各部门配合提供相关材料,董事会秘书牵头组织编写会谈材料,由公司高层领 导审定。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在日常接待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财经媒体及个 人投资者时,信息披露的尺度遵循公司的统一口径,面对新的问题应在了解实际

情况的前提下,经内部会议统一意见后再进行披露。

(3)临时性危机问题的披露程序:涉及临时性高度敏感问题时需经公司高 层领导集体审议,形成意见后由董事会秘书统一对外答复。

8、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

作;

9、媒体合作:维护和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做好媒体采访及报道工

10、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或依托“巨潮资讯网”的后台技术支持 服务,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投资者关系管理互动平台,在网上及时披露与 更新公司的相关信息,以方便投资者查询,解答投资者咨询;

11、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 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12、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股东会;

3、公司网站;

4、分析师会议和说明会;

5、一对一沟通;

6、邮寄资料;

7、电话咨询;

8、广告、宣传单和其它宣传资料;

9、媒体采访和报道;

10、现场参观;

11、路演及其它。

第九条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 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条公司尽可能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 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 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 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 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第十一条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 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 反馈。

第十二条公司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 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 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四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 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

式。

第十五条公司积极创造条件,培养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专门人才,通过 培训等方式,加深相关人员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 子公司负责人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了解和重视程度,熟悉证券市场及公司实 际情况,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化运作水平。

第十六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做好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 工作,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 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 (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 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设置和人员配置

第十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 务的组织、协调工作。董事会办公室(法律合规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 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十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从事投资者关系 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忠诚于公司,并具有良好的品行,诚信自律;

2、熟悉公司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对公司有较全面的了解;

3、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证券、法律、财务及相关法律、法规;

4、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5、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6、有较为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高的文字修养,能够比较规范地撰写各 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二十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它职能部门 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公司可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知识 的培训,以提高其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二条公司所属各部门内部信息反馈责任人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规定 披露事项,以便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时全面掌握公司动态。

第二十三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其他相关人员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