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风动力:关于开立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129证券简称:春风动力公告编号:2026-038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立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903号)同意注册,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春风动力”)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1,787,630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178,763,000.00元,扣除承销费用7,279,299.40元(不含税)后实际收到的募集资金为2,171,483,700.60元,已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6年
月
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该募集资金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6年
月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ZF11069号)。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178,763,000.00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10,084,304.89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168,678,695.11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26年
月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人员办理与本次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订募集资金监
管协议等相关事宜。近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浙江和信摩范销售有限公司、浙江极核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平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临平支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6年6月16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账号 | 存放金额(元) | 募集资金项目 |
|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平支行 | 1202083129900724731 | 2,171,483,700.60 | 补充流动资金 |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临平支行 | 371487821891 | 0 | 信息化系统升级建设项目 | |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临平支行 | 370187835948 | 0 |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 |
| 浙江和信摩范销售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临平支行 | 392287819000 | 0 |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
| 浙江极核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平支行 | 1202083129900724855 | 0 | 年产300万台套摩托车、电动车及核心部件研产配套新建项目 |
注:1、上述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仅扣除本次发行承销费(不含税)后的金额;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平支行1202083129900724731账户作为母公司账户后续将向“年产300万台套摩托车、电动车及核心部件研产配套新建项目”、“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和“信息化系统升级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专户转入相应募集资金。
三、《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主要内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及下属2家募投项目实施公司浙江和信摩范销售有限公司、浙江极核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合称“甲方”)分别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机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平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临平支行(以下合称“乙方”)、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俊浩、汪怡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27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