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中马: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浙江云中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 本次担保金额 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 额(不含本次担保金额)
是否在前期 预计额度内
本次担保是 否有反担保
丽水云中马贸
易有限公司 1,120 万元 50,686.70万元 是 否
浙江云中马智
造有限公司 3,562.49 万元 14,574.68 万元 是 否
?累计担保情况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 0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万元) 156,370.00
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110.09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选)
?担保金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50% ?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 ?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总额(含本次)达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 ?本次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提供担 保
其他风险提示(如有) 无
注:1.担保总额,包含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之和;
2.上表中的担保金额为公司实际提供的对外担保余额。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1.2025 年9 月,浙江云中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牵头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县支行(代
理行)以及贷款人签订《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
司浙江云中马智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中马智造”)在融资文件项下的付款
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贷款合同项下本金人民币80,000.00 万元
及利息等费用,保证期间为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融资文件项下任何及/或全
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上述《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保证合同》项下,2026 年3 月13 日实际
发生担保金额3,562.49 万元,前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2.2025 年11 月,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签订《最高额
保证合同》,为丽水云中马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中马贸易”)提供担保,
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依据《综合授信协议》,中国
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云中马贸易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
项下发生的全部债权。保证范围内,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7,000.00 万元整。
在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2026 年3 月20 日实际发生担保金额100.00
万元,2026 年3 月24 日实际发生担保金额20.00 万元,前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3.2026 年1 月,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签订《最高额
保证合同》,为云中马贸易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连带责任
保证,公司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16,000.00 万元整及主债权的利息及其
他应付款项之和,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2026 年1 月20 日至2027 年1
月20 日。
在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2026 年3 月26 日实际发生担保金额 1,000.00 万元,前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5 年4 月2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5 年5 月13 日召开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等 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总 额不超过27 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以上担保事项在股东 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之内,无需再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丽水云中马贸易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 法人
被担保人名称 丽水云中马贸易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 司持股情况 全资子公司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
法定代表人 叶福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1124MA2E1E0U21
成立时间 2019 年5 月24 日
注册地 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望松街道丽安环路2 号办公大楼3 楼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革基布、人造革贝斯委外加工、销售。货物
经营范围
项目 2025 年12 月31 日/2025 年度(经审计)
资产总额 114,311.47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负债总额 99,763.60
资产净额 14,547.87
营业收入 261,348.93
净利润 575.37
(二)浙江云中马智造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 法人
被担保人名称 浙江云中马智造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 司持股情况 全资子公司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
法定代表人 叶福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1124MAE2ACE86U
成立时间 2024 年9 月27 日
注册地 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望松街道万邦路2 号办公大楼一 楼
注册资本 35,0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针纺织品 销售;面料纺织加工;面料印染加工;家用纺织制成品 制造;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产业用纺织制成品 制造;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生物基材料制造;合成 纤维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合成纤维制造;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纺纱加工;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项目 2025 年12 月31 日/2025 年度(经审计)
资产总额 27,322.71
负债总额 22,696.30
资产净额 4,626.40
营业收入 3,334.33
净利润 -356.06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保证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牵头行)、中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县支行(代理人)以及贷款人签订《中国银行业协会银 团贷款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主债权种类、金额及期限: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各贷款人依据贷款合 同承诺发放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捌亿元整的贷款资金,以及借款人(云中马智造) 在有关融资文件项下应付各银团成员行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主债权的履行期 限依贷款合同及相应融资文件之约定。
2.保证范围:贷款合同项下本金80,000.00 万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 贷款合同及相应融资文件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向银团成员行支付的 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与担 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 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1)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融资文件项下任何及/ 或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 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根据融资文件约定, 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融资文件项下的债 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后三年止。
(二)公司(保证人)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债权人、授 信人)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被担保的主债权: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依据《综合授信协议》,授信 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受信人(云中马贸易)签订的具体 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的全部债权。保证范围内,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
金余额为:人民币柒仟万元整。保证人与授信人共同确认,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本协议项下的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主债权涵盖授信人与受信人签署的《综合授信 协议》项下的全部未结清业务。
2.保证范围:(1)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 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 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 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2)授信人用于 表明任何被担保债务或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证明,除非有明显错误,应是 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最终证据,对保证人具有约束力。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 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 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 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 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起三年。
(三)公司(保证人)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债权人)签 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范围: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本金额人民币(大写)壹亿陆仟万元整及 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 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 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
债权本金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 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2.保证方式: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期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是为了满足其正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 有利于公司稳健经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 子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能够有效控制及管理,担保风险 可控。
五、董事会意见
2025年4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以11票赞成、0 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 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认为该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经 营需要,有利于促进公司及子公司业务开展,提高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符合公 司长远整体利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156,370.00 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10.09%,且全部是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 供的担保。其中公司对外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为69,943.87 万元(包含本次担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9.24%;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不存在向全 资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对象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云中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4 月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