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徽股份: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金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徽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对金徽股份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金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98号)核准,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金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8,000,000股,并于2022年2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978,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880,000,000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89.98%,无限售条件流通股98,000,000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10.02%。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数量为6名,分别为:甘肃亚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特投资”)、中铭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铭国际”)、徽县奥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亚实业”)、海南嘉恒百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恒百利”)、海南盛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盛星投资”)和李雄,以上6名股东合计持有限售股份81,84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83.68%,于2025年2月22日(星期六)锁定期满并于2025年2月24日(星期一)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形。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根据《金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金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对其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的承诺如下:
(一)亚特投资的相关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但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可以豁免遵守该承诺。
2、本公司所持公司上述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相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减持。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对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要求,本公司同意自动适用监管机构调整后的监管规定或要求。如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函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公司股份,违规减持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赔偿由此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二)中铭国际、奥亚实业、嘉恒百利和盛星投资的相关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本企业所持公司上述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本企业所持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相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本公司/本企业将严格按照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减持。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对本公司/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要求,本公司/本企业同意自动适用监管机构调整后的监管规定或要求。如本公司/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函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公司股份,违规减持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赔偿由此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三)李雄的相关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上述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放弃对本项承诺的履行。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相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除上述锁定期外,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
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本人仍继续遵守上述承诺。本人将严格按照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减持。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要求,本人同意自动适用监管机构调整后的监管规定或要求。如本人违反本承诺函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公司股份,违规减持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赔偿由此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四、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81,84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83.68%,均为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限售期为36个月;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2月24日。本次上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股东及其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有限售股数量 (万股) | 持股比例 |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 (万股) | 剩余限售股数量 (万股) |
1 | 亚特投资 | 49,500.00 | 50.61% | 49,500.00 | 0.00 |
2 | 中铭国际 | 20,000.00 | 20.45% | 20,000.00 | 0.00 |
3 | 奥亚实业 | 6,560.00 | 6.71% | 6,560.00 | 0.00 |
4 | 嘉恒百利 | 2,640.00 | 2.70% | 2,640.00 | 0.00 |
5 | 盛星投资 | 2,640.00 | 2.70% | 2,640.00 | 0.00 |
6 | 李雄 | 500.00 | 0.51% | 500.00 | 0.00 |
合计 | 81,840.00 | 83.68% | 81,840.00 | 0.00 |
上述限售股将于2025年2月24日起上市流通。
五、股本变动结构表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前后公司股本变动结构表如下:
持股数量:万股
类别 | 股东名称 | 本次上市流通前 | 本次变动 | 本次上市流通后 |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 亚特投资 | 49,500.00 | 50.61% | -49,500.00 | 50.61% | - | - |
中铭国际 | 20,000.00 | 20.45% | -20,000.00 | 20.45% | - | - | |
奥亚实业 | 6,560.00 | 6.71% | -6,560.00 | 6.71% | - | - | |
嘉恒百利 | 2,640.00 | 2.70% | -2,640.00 | 2.70% | - | - |
类别 | 股东名称 | 本次上市流通前 | 本次变动 | 本次上市流通后 |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
盛星投资 | 2,640.00 | 2.70% | -2,640.00 | 2.70% | - | - | |
李雄 | 500.00 | 0.51% | -500.00 | 0.51% | - | - | |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小计 | 81,840.00 | 83.68% | -81,840.00 | 83.68% | - | - | |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 首次公开发行 社会公众股 | 9,800.00 | 10.02% | 9,800.00 | 10.02% | ||
首次公开发行 限售股 | 6,160.00 | 6.30% | 81,840.00 | 83.68% | 88,000.00 | 89.98% | |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小计 | 15,960.00 | 16.32% | 81,840.00 | 83.68% | 97,800.00 | 100.00% | |
合计 | 97,800.00 | 100.00% | - | - | 97,800.00 | 100.00% |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及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