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徽股份: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金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徽股份”“发行人”“上市公司”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和持续督导机构,负责金徽股份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华龙证券对金徽股份的持续督导时间为该上市公司上市当年及其后2个完整的会计年度,金徽股份于2022年2月22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其持续督导期为2022年2月22日至2024年12月31日,现华龙证券对金徽股份的持续督导期限届满,华龙证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及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1月25日下发《关于核准金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98号)核准,同意金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徽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公司本次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9,8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0.8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05,84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
增值税)10,221.17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95,618.83万元。上述资金于2022年2月17日全部到位,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2】3-11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金徽股份于2022年2月22日上市。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 金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简称 | 金徽股份 |
证券代码 | 603132 |
注册资本 | 978,000,000.00元 |
法定代表人 | 张斌 |
实际控制人 | 李明 |
董事会秘书 | 王瑞 |
注册地址 | 甘肃省陇南市徽县柳林镇 |
主要办公地址 | 甘肃省陇南市徽县柳林镇 |
公司网址 | http://www.jinhuiky.com/ |
电子邮箱 | jhky@jinhuiky.com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2年2月22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四、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
办公地址 |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
法定代表人 | 祁建邦 |
保荐代表人 | 郭喜明、康勇 |
联系电话 | 010-88086668 |
五、保荐工作概述
根据有关规定,华龙证券对金徽股份的保荐工作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发行保荐阶段;第二个阶段为持续督导阶段。华龙证券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勤勉尽责地完成了对金徽股份的保荐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保荐阶段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荐机构就发行人的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与会计、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运用、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金徽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并在主板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交所提交推荐其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阶段完成了以下工作:
1、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情况
(1)持续督导期间,华龙证券根据相关公开承诺及约定,督促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相关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2)持续督导期间,华龙证券协助并督导发行人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规章制度,逐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同时关注并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上述各项规章制度。
2、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华龙证券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进行持续关注,审阅其信息披露文件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文件。
3、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华龙证券按照持续督导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4、督导发行人规范使用募集资金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华龙证券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等承诺等事项,核查其募集资金使用变更的原因、程序等,并发表意见。
5、其他持续关注事项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华龙证券持续关注发行人的经营业绩、经营环境和业务变
化情况、股权变动情况、管理层变化情况、销售和采购变化情况、核心技术变化情况、公共传媒关于发行人的报道等事项。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在持续督导期间,金徽股份未发生需要华龙证券处理的重大事项。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按时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培训。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按照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保荐机构提供了必要的设施、场地或其他便利条件以及持续督导工作所需的其他相关资料,并配备工作人员有效协调各部门配合保荐机构的工作,保证了持续督导工作的顺利进行。
八、对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在发行保荐和持续督导阶段,金徽股份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发行人提供专业意见,出具相关报告,并配合保荐机构对有关事项的核查工作。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事项,保证包括中小股
东在内的所有股东获得信息的机会平等,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金徽股份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或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亦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一、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出具之日,金徽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持续履行对金徽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义务,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十二、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 |||
郭喜明 | 康勇 |
法定代表人(签字): | ||
祁建邦 |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