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量数据: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
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30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拟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并于2023年12月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相关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与《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
公示内容:《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公示时间: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10日
公示方式: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公司官网(http://www.vastdata.com.cn)进行公示
反馈方式:通过电话、邮件及当面反映情况等方式向监事会进行反馈,监事会对相关反馈进行记录公示结果: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二、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其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其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
三、监事会审核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并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证券法》《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为公司实施本计划时在公司或其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与《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4、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6、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不存在被禁止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在本次核查范围内,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