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科: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质量和规范信息披露程序,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及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部门;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则。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规则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及时”是指自起算日或者触及披露时点起的2个交易日内;“披露”是指按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要求,由公司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规定时间内,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的,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备案的前述信息。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二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交所网站和公司指定并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三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
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各方职责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包括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并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公司设信息披露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直接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调有关中介机构、公司各部门、公司各分公司、子
公司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负责起草、组织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保证信息披露工作按时、准确完成;
(二)反馈监管机构对所披露信息的审核意见或要求,组织
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回复工作;
(三)汇总各部门和分公司、子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收集
相关资料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并根据董事会秘书的安排跟进有关重大事项的进展;
(四)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的申请和对外发布工作;
(五)草拟有关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等;
(六)指定专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和资料的管理,妥善
记录和保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为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以下相关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和分公司、子公司的信息组织和提供;
(二)负责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指定联络人;
(三)负责将本部门或分公司、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
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第十八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体系的有效运作,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保证所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负有监督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信息披露文件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并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公司内部的职责分工与授权安排,视需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拟披露事项进行评估,判断该事项的
性质、状况以及对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以及偿债能力等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对信息披露中涉及其所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审核,保障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公司董事会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若发现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的,应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董事会秘书及公司信息披露部门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接受监管机构对其信息披露活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持股百分之
五以上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
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第二十八条 适用本制度的人员和机构、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知悉内部重大信息后的以下任一时间点,以电话或其他最快捷的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报送公司信息披露部门:
(一)事项发生后的第一时间;
(二)公司与有关当事人有实质性的接触,或该事项有实质
性进展时;
(三)公司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时,或该协议发生重大变
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时;
(四)事项获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事项被有关部门否决
时;
(五)事项实施完毕时。
第二十九条 适用本制度的人员和机构、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确保其向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部门报告或提供的经营、
财务等信息内容及其附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一)所涉事项的协议书、合同文本;
(二)董事会决议(或有权决定的书面文件);
(三)所涉事项的有关职能部门批文;
(四)所涉资产的财务报表;
(五)所涉资产的意见书(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等中介机构
出具的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部门在收到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及时进行分析并做出判断。如触及信息披露履行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分类别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或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履行相应审批和决策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程序:
(一)由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召开会
议,确定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制订编制计划;
(二)董事长、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组织
各相关部门按定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定期报告草案,经公司董事长审核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
(四)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监事会
决议的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
(六)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发定期报告并加盖公司
或董事会公章;
(七)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按照公司关于信息披露工
作的程序及要求进行披露。
第三十二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独立董事意见
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信息披露部门根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内容编制
临时报告;独立董事意见直接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按照公司关于信息披露工作的程序及要求进行披露;
2.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查,董事长签发;3.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按照公司关于信息披露工作的程序及要求进行披露。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所列的重大事件,以及将对公司经营
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与上述事宜相关的公司职能部门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信息披露部门提交相关文件;
2.董事会秘书应当判断该事宜是否涉及信息披露,并及时报告董事长;
3.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信息披露部门编制涉及披露事项的临时报告;
4.董事会秘书审查并签字;
5.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批准并签字,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
6.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按照公司关于信息披露工作的程序及要求进行披露。
第三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应在会议
召开后及时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公司信息披露部门;控股子公司在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事件发生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公司信息披露部门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字;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信息披露部门编制临时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审查并签字;
(四)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批准并签字,并加盖公司
或董事会公章;
(五)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按照公司关于信息披露工
作的程序及要求进行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要求
第一节 定期报告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定期报告分为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应当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要求公开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在指定报纸、上交所网站上披露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报纸网站、上交所网站上披露报告全文。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报的披露时间。
第三十五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三十六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报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
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九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
以上;
(三)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
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进行预告。
第四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公司应当与上交所约定定期报告
的披露时间,并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交所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
第二节 临时报告第四十一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公告;
(二)一般交易金额达到应履行信息披露标准的事项;
(三)关联交易;
(四)其他重大事项和重大情况公告。
第四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
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
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持股百分之
五以上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
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
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告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九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六章 保密措施与处罚
第五十条 公司在报纸、互联网等其他公共媒体上进行形
象宣传、新闻发布等事宜应事先经董事会秘书审查,凡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均不得早于公司信息披露。
第五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应对网站、内部局域网、内刊、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经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审查,并应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征得董事会秘书的同意,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遇有不适合刊登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十四条 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应当事前与各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参加控股股东召开的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尚未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有保密责任。
第五十六条 由于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
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五十七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按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