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夏3: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400116 证券简称:拉夏3 主办券商:长城国瑞 公告编号:2023-081
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本公司管理人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此前收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静安法院”)的《传票》及《民事起诉状》,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资产”)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要求清偿借款本息合计约2.62亿元。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2月1日、2023年3月1日披露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的《关于累计新增诉讼情况、累计涉及诉讼及资产冻结情况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9)及《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24)。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2023年7月7日,公司收到静安法院(2023)沪0106民初732号、(2023)沪0106民初744号、(2023)沪0106民初753号、(2023)沪0106民初756号、(2023)沪0106民初760号、(2023)沪0106民初835号、(2023)沪0106民初866号、(2023)沪0106民初883号《民事判决书》。现将具体情况披露如下:
(一)(2023)沪0106民初7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对被告
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如下债权:本金27,400,000元、利息1,086,333.89元及截至2023年2月1日止的逾期利息6,031,981.2元;
二、被告成都乐微服饰有限公司应在最高债权限额400,000,000元范围内对
被告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成都乐微服饰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申报债权或要求转付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得清偿部分;
三、被告拉夏贝尔服饰(天津)有限公司应在最高债权限额400,000,000元
四、确认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对被告
拉夏贝尔服饰(太仓)有限公司享有如下债权:被告拉夏贝尔服饰(太仓)有限公司在最高债权限额225,0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拉夏贝尔服饰(太仓)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申报债权或要求转付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得清偿部分;
五、被告邢加兴应在最高债权限额400,0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新疆拉夏贝
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邢加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申报债权或要求转付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得清偿部分;
六、驳回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的其他
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592.87元,由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负担6,201.29元,五被告共同负担214,391.58元。
(二)(2023)沪0106民初7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对被告
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如下债权:本金29,000,000元、利息1,161,611.11元及截至2023年2月1日止的逾期利息6,386,721.15元;
二、被告成都乐微服饰有限公司应在最高债权限额400,000,000元范围内对
被告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成都乐微服饰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申报债权或要求转付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得清偿部分;
三、被告拉夏贝尔服饰(天津)有限公司应在最高债权限额400,000,000元
四、确认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对被告
拉夏贝尔服饰(太仓)有限公司享有如下债权:被告拉夏贝尔服饰(太仓)有限公司在最高债权限额225,0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拉夏贝尔服饰(太仓)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申报债权或要求转付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得清偿部分;
五、被告邢加兴应在最高债权限额400,0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新疆拉夏贝
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邢加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申报债权或要求转付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得清偿部分;
六、驳回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的其他
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105.09元,由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负担6,563.43元,五被告共同负担224,541.66元。
(三)(2023)沪0106民初7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对被告
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如下债权:本金34,400,000元、利息1,361,857.78元及截至2023年2月1日止的逾期利息7,572,573.38元;
二、被告成都乐微服饰有限公司应在最高债权限额400,000,000元范围内对
被告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成都乐微服饰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申报债权或要求转付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得清偿部分;
三、被告拉夏贝尔服饰(天津)有限公司应在最高债权限额400,000,000元
四、确认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对被告
拉夏贝尔服饰(太仓)有限公司享有如下债权:被告拉夏贝尔服饰(太仓)有限公司在最高债权限额225,0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拉夏贝尔服饰(太仓)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申报债权或要求转付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得清偿部分;
五、被告邢加兴应在最高债权限额400,0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新疆拉夏贝
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邢加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申报债权或要求转付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得清偿部分;
六、驳回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的其他
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257.72元,由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负担7,785.56元,五被告共同负担258,472.16元。
(四)(2023)沪0106民初7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对被告
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如下债权:本金20,000,000元、利息792,944.44元及截至2023年2月1日止的逾期利息4,402,905.99元;
二、被告成都乐微服饰有限公司应在最高债权限额400,000,000元范围内对
被告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成都乐微服饰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申报债权或要求转付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得清偿部分;
三、被告拉夏贝尔服饰(天津)有限公司应在最高债权限额400,000,000元
四、确认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对被告
拉夏贝尔服饰(太仓)有限公司享有如下债权:被告拉夏贝尔服饰(太仓)有限公司在最高债权限额225,0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拉夏贝尔服饰(太仓)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申报债权或要求转付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得清偿部分;
五、被告邢加兴应在最高债权限额400,0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新疆拉夏贝
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邢加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申报债权或要求转付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得清偿部分;
六、驳回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的其他
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305.74元,由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负担4,526.49元,五被告共同负担167,779.25元。
(五)(2023)沪0106民初7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对被告
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如下债权:本金17,000,000元、利息680,944.44元及截至2023年2月1日止的逾期利息3,743,939.99元;
二、被告成都乐微服饰有限公司应在最高债权限额400,000,000元范围内对
被告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成都乐微服饰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申报债权或要求转付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得清偿部分;
三、被告拉夏贝尔服饰(天津)有限公司应在最高债权限额400,000,000元
四、确认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对被告
拉夏贝尔服饰(太仓)有限公司享有如下债权:被告拉夏贝尔服饰(太仓)有限公司在最高债权限额225,0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拉夏贝尔服饰(太仓)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申报债权或要求转付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得清偿部分;
五、被告邢加兴应在最高债权限额400,0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新疆拉夏贝
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邢加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申报债权或要求转付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得清偿部分;
六、驳回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的其他
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771.95元,由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负担3,847.53元,五被告共同负担148,924.42元。
(六)(2023)沪0106民初8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对被告
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如下债权:本金28,600,000元、期内利息1,133,910.56元及截至2023年2月1日止本金的逾期利息6,056,050元,期内利息的逾期利息240,105.56元;
二、被告成都乐微服饰有限公司应在被告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
案外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签订的主合同(合同编号:
Z1909LN15620001、Z1909LN15620002、Z1910LN15636934、Z1910LN15642415、Z1911LN15651352、Z1910LN15631122、Z1909LN15622112、Z1910LN15633329)
在最高债权限400,000,000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成都乐微服饰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申报债权或要求转付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得清偿部分;
三、被告拉夏贝尔服饰(天津)有限公司应在被告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
限公司与案外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签订的主合同(合同编号:
Z1909LN15620001、Z1909LN15620002、Z1910LN15636934、Z1910LN15642415、Z1911LN15651352、Z1910LN15631122、Z1909LN15622112、Z1910LN15633329)在最高债权限额400,000,000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拉夏贝尔服饰(天津)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申报债权或要求转付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得清偿部分;
四、确认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对被告
拉夏贝尔服饰(太仓)有限公司享有如下债权:被告拉夏贝尔服饰(太仓)有限公司应在被告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案外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签订的主合同(合同编号:Z1909LN15620001、Z1909LN15620002、Z1910LN15636934、Z1910LN15642415、Z1911LN15651352、Z1910LN15631122、Z1909LN15622112、Z1910LN15633329)在最高债权限额225,000,000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拉夏贝尔服饰(太仓)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申报债权等形式依法追偿;
五、被告邢加兴应在被告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案外人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签订的主合同(合同号:Z1909LN15620001、Z1909LN15620002、Z1910LN15636934、Z1910LN15642415、Z1911LN15651352、Z1910LN15631122、Z1909LN15622112、Z1910LN15633329)在最高债权限额400,000,000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邢加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申报债权或要求转付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得清偿部分;
六、驳回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的其他
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362.17元,由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承担6,411.84元,五被告共同负担221,950.33元。
(七)(2023)沪0106民初8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对被告
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如下债权:本金20,000,000元、期内利息791,777.78元及截至2023年2月1日止的本金的逾期利息3,599,750元,期内利息的逾期利息167,658.94元;
二、被告成都乐微服饰有限公司应在被告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
案外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签订的主合同(合同编号:
Z1909LN1562000、Z1909LN15620002、Z1910LN15636934、Z1910LN15642415、Z1911LN15651352、Z1910LN15631122、Z1909LN15622112、Z1910LN15633329)在最高债权限额400,000,000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成都乐微服饰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申报债权或要求转付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得清偿部分;
三、被告拉夏贝尔服饰(天津)有限公司应在被告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
限公司与案外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签订的主合同(合同编号:
Z1909LN15620001、Z1909LN15620002、Z1910LN15636934、Z1910LN15642415、Z1911LN15651352、Z1910LN15631122、Z1909LN15622112、Z1910LN15633329)在最高债权限额400,000,000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拉夏贝尔服饰(天津)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申报债权或要求转付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得清偿部分;
四、确认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对被告
拉夏贝尔服饰(太仓)有限公司享有如下债权:被告拉夏贝尔服饰(太仓)有限公司应在被告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案外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签订的主合同(合同编号:Z1909LN15620001、Z1909LN15620002、Z1910LN15636934、Z1910LN15642415、Z1911LN15651352、Z1910LN15631122、Z1909LN15622112、Z1910LN15633329)在最高债权限额225,000,000元范围内,
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拉夏贝尔服饰(太仓)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申报债权等形式依法追偿;
五、被告邢加兴应在被告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案外人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签订的主合同(合同编号:Z1909LN15620001、Z1909LN15620002、Z1910LN15636934、Z1910LN15642415、Z1911LN15651352、Z1910LN15631122、Z1909LN15622112、Z1910LN15633329)在最高债权限额400,000,000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邢加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申报债权或要求转付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得清偿部分;
六、驳回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的其他
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407.17元,由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承担3,811.24元,五被告共同负担164,595.93元。
(八)(2023)沪0106民初8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对被告
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如下债权:本金27,000,000元、期内利息1,070,475元及截至2023年2月1日止的逾期利息5,717,250元,复利226,673.08元;
二、被告成都乐微服饰有限公司应在被告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
案外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签订的主合同(合同编号:
Z1909LN15620001、Z1909LN15620002、Z1910LN15636934、Z1910LN15642415、Z1911LN15651352、Z1910LN15631122、Z1909LN15622112、Z1910LN15633329)在最高债权限400,000,000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成都乐微服饰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申报债权或要求转付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得清偿部分;
三、被告拉夏贝尔服饰(天津)有限公司应在被告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
限公司与案外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签订的主合同( 合同编号:
Z1909LN15620001、Z1909LN15620002、Z1910LN15636934、Z1910LN15642415、Z1911LN15651352、Z1910LN15631122、Z1909LN15622112、Z1910LN15633329)在最高债权限额400,000,000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拉夏贝尔服饰(天津)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申报债权或要求转付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得清偿部分;
四、确认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对被告
拉夏贝尔服饰(太仓)有限公司享有如下债权:被告拉夏贝尔服饰(太仓)有限公司应在被告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案外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签订的主合同(合同编号:Z1909LN15620001、Z1909LN15620002、Z1910LN15636934、Z1910LN15642415、Z1911LN15651352、Z1910LN15631122、Z1909LN15622112、Z1910LN15633329)在最高债权限额225,000,000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拉夏贝尔服饰(太仓)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申报债权等形式依法追偿;
五、被告邢加兴应在被告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案外人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签订的主合同(合同编号:Z1909LN15620001、Z1909LN15620002、Z1910LN15636934、Z1910LN15642415、Z1911LN15651352、Z1910LN15631122、Z1909LN15622112、Z1910LN15633329)在最高债权限额400,000,000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邢加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申报债权或要求转付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得清偿部分;
六、驳回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的其他
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925.13元,由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承担6,053.14元,五被告共同负担211,871.99元。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判决为一审判决,截至目前该判决尚未生效执行。鉴于公司已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提相关成本及利息费用等,公司预计本次诉讼案件不会对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最终影响将以案件后续进展及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或www.neeq.cc)、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https://www.hkexnews.hk)。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