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夏3: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此前收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静安法院”)的《传票》及《民事起诉状》,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资产”)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要求清偿借款本息合计约1.65亿元。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16日披露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的《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1)。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静安法院(2022)沪0106民初40841号、(2022)沪0106民初40842号《民事判决书》。现将具体情况披露如下:
(一)(2022)沪0106民初408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对被告
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如下债权:本金75,000,000元、利息2,023,958.33元及截至2023年2月1日止的逾期利息17,882,395.66元;
二、被告成都乐微服饰有限公司应在最高债权限额200,000,000元范围内对
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成都乐微服饰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申报债权或要求转付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得清偿部分;
三、被告拉夏贝尔服饰(天津)有限公司应在最高债权限额200,000,000元
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拉夏贝尔服饰(天津)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申报债权或要求转付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得清偿部分;
四、确认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对被告
拉夏贝尔服饰(太仓)有限公司享有如下债权:被告拉夏贝尔服饰(太仓)有限公司在最高债权限额200,000,000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拉夏贝尔服饰(太仓)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申报债权或要求转付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得清偿部分;
五、被告邢加兴应在最高债权限额200,000,000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邢加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申报债权或要求转付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得清偿部分;
六、驳回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的其他
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1,808.39元,由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承担35,421.76元,五被告共同负担486,386.63元。
(二)(2022)沪0106民初408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对被告
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如下债权:本金54,000,000元、利息1,342,170元及截至2023年2月1日止的逾期利息12,961,597.40元;
二、被告成都乐微服饰有限公司应在最高债权限额200,000,000元范围内对
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成都乐微服饰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申报债权或要求转付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得清偿部分;
三、被告拉夏贝尔服饰(天津)有限公司应在最高债权限额200,000,000元
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拉夏贝尔服饰(天津)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申报债权或要求转付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得清偿部分;
四、确认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对被告
拉夏贝尔服饰(太仓)有限公司享有如下债权:被告拉夏贝尔服饰(太仓)有限公司在最高债权限额200,000,000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被告拉夏贝尔服饰(太仓)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申报债权或要求转付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得清偿部分;
五、被告邢加兴应在最高债权限额200,000,000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邢加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申报债权或要求转付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得清偿部分;
六、驳回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的其他
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7,504.95元,由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承担27,604.56元,五被告共同负担359,900.39元。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系因公司获取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借款事项引起的。鉴于公司已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提相关成本及利息费用等,公司预计本次诉讼案件不会对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最终影响将以案件后续进展及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或www.neeq.cc)、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https://www.hkexnews.hk)。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