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夏3:关于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拉夏贝尔”)于2025年2月25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市高院”)送达的(2024)沪破监3号《民事裁定书》,上海市高院驳回申请人有关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市三中院”)不予受理实质合并重整裁定的复议申请,维持上海市三中院(2023)沪03破64号之八民事裁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基本情况
此前公司40户债权人向上海市三中院申请公司与32家相关公司实质合并重整,上海市三中院出具(2023)沪03破64号之八《民事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申请人对拉夏贝尔及其关联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的申请;申请人对有关不予受理实质合并重整申请的裁定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高院受理申请人有关上海市三中院不予受理实质合并重整裁定的上诉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8月9日、2024年10月22日、2024年11月1日及2025年1月6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55)、《关于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75)、《关于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77)及《关于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5-007)。
二、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5年2月25日收到上海市高院送达的(2024)沪破监3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上海市高院认为:1、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拉夏贝尔与各关联企业达到人格高度混同程度;2、拉夏贝尔的各项资产权属清晰,与各关联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均记载于账簿,并经审计确认,不存在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情形;3、在拉夏贝尔与相关关联企业尚不足以构成人格高度混同的情况下,将关
联企业的资产作为拉夏贝尔及其他关联企业共同的偿债资源,实际上稀释了该关联企业债权人的受偿率。综上,拉夏贝尔及其关联企业并不符合适用实质合并重整的法律构成要件,申请人申请拉夏贝尔及其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的理由不能成立,上海市三中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维持上海市三中院(2023)沪03破64号之八民事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风险提示
公司将密切关注重整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或www.neeq.cc),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渠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