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龙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5-30  腾龙股份(603158)公司公告

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839号)核准,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12.24元/股的价格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8,555,253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4,316,296.72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11,088,018.60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83,228,278.12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8月26日全部到位,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中天运[2021]验字第90059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

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终止暨变更》的议案,并于2024年5月17日经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经慎重研究决定,将终止“汽车排气高温传感器及配套铂电阻项目”,并将尚未投入的9,013.29万元募集资金(含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及用于现金管理金额)用于全资子公司常州腾龙马来西亚有限公司“马来西亚年产50万套汽车热管理管路系统、配套硬管及4000吨汽车用铝管项目”。

2024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开立三方监管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募集资金的变更情况开立三方监管账户,并授权董事长及相关人员签署相关文件。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常州腾龙马来西亚有限公司、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对应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4年5月29日,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具体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户用途账户余额(万元)
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天宁支行531380735071马来西亚年产50万套汽车热管理管路系统、配套硬管及4000吨汽车用铝管项目0

注:原募集资金账户用于购买理财资金(现金管理)金额为4500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为4400万元,公司将在理财到期赎回,并按照相关规定将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金额归还至对应募集资金账户后,转入新开立的三方监管账户,考虑银行结息因素,变更投向具体金额以届时实际金额为准。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协议,公司、全资子公司简称“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乙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丙方”。《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汪欣、刁阳炫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