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亚虹: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http://ddx.gubit.cn  2023-11-02  上海亚虹(603159)公司公告

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23年11月

目 录

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 3

二、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5

三、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议案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7

议案二:《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6

议案三:《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7

议案四:《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8

议案五:《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 19

议案六:《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 20

议案七:《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 21

议案八:《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 22

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为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会议期间全体参会人员应以维护股东合法权益,确保大会正常进行,提高议事效率为原则,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二、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依法参加此次会议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和董事会邀请参会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须在会议召开前十分钟到达会场,凭相关证明文件办理签到登记(具体证明文件可查阅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通知)。

四、股东参加本次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法定权利,同时应履行法定义务。股东事先准备发言的,应当在办理签到同时进行登记,由公司统一安排发言。股东临时要求发言或就相关事项提出质询的,应经大会主持人许可。股东应在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有直接关系的范围内展开发言或提问,语言表达应言简意赅,股东发言时间应不超过5分钟。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提问。

五、为提高大会议事效率,议案表决开始后,大会将不再安排股东发言。本次大会对议案采用记名投票方式。

六、本次大会表决票清点工作由四人参加,包括监事代表、律师及出席股东推选的两名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七、合并统计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八、根据监管部门的规定,为维护其他广大股东的利益,公司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发放礼品。

九、本次大会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执业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一)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1月13日15时00分

(二)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奉贤区航南公路7588号公司会议中心

(三)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孙林先生

(四)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

1、股权登记日(2023年11月6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其他人员。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6、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7、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8、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三、会议议程

1、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推选计票人、监票人,发放表决票;

3、逐项审议议案,股东发言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就上

述议案提出的相关提问;

4、与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

5、统计表决结果;

6、宣布表决结果(合并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7、律师发表见证意见;

8、宣布会议结束。

议案一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前期治理经验总结、后续发展计划,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章程修订前后对照表
修订前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三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权限,建立严格的决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权限,建立严格的决
策程序。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议事规则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和质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以及债务性融资等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 决定公司下列重大交易事项: …… (三)委托理财以及债务性融资等相关事项董事会具有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的决策权限;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分次进行的委托理财及债务性融资,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额不超过上述规定为限。 (四)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五)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30—300万元(不含300万元)之间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单笔或累计标的在300万—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之间,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5%(不含5%)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或虽属于总经理有权决定的关联交易,但董事会、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为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核的。 (六)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策程序。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议事规则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对外披露的标准下,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和质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以及债务性融资、对外捐赠等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 决定公司下列重大交易事项: …… (三)委托理财以及债务性融资等相关事项董事会具有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的决策权限;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分次进行的委托理财及债务性融资,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额不超过上述规定为限。 (四)单笔金额或连续二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含)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后实施; (五)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六)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30—300万元(不含300万元)之间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单笔或累计标的在300万—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之间,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5%(不含5%)
有关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标准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事项。 (七)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前款第(一)-(四)项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股东大会批准;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或虽属于总经理有权决定的关联交易,但董事会、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为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核的。 (七)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标准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事项。 (八)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前款第(一)-(五)项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股东大会批准;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提议时,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会及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取薪酬,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酬。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为新增条款,后续条款编码自动更新)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未发生变化。修订后的制度全文请参阅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章程》。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

进行清算。进行清算。

议案二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前期治理经验总结、后续发展计划,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

修订后的制度全文请参阅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1月

议案三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前期治理经验总结、后续发展计划,拟对《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

修订后的制度全文请参阅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1月

议案四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前期治理经验总结、后续发展计划,拟对《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修订后的制度全文请参阅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1月

议案五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前期治理经验总结、后续发展计划,拟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修订后的制度全文请参阅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1月

议案六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前期治理经验总结、后续发展计划,拟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修订后的制度全文请参阅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1月

议案七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前期治理经验总结、后续发展计划,拟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修订后的制度全文请参阅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1月

议案八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前期治理经验总结、后续发展计划,拟对《募集资金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修订后的制度全文请参阅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1月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