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华控股: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查股网  2023-12-09  科华控股(603161)公司公告

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陈洪民、朱海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64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陈洪民、朱海东:

2023年11月11日,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华控股或公司)披露的《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5)中有关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无异议的表述与实际情况不符,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陈洪民作为公司董事长、朱海东代行公司董事会秘书职责,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你们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公司在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所提及的问题,公司将以此为戒,按照监管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相关工作,加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于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