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发展: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认真审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有关会议材料后,现就相关议案及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8月24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
事审议表决。
6、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公司考核激励体系,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管理团队利益结合在一起,调动公司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形成激励员工的长效机制,可实现公司人才队伍的长期稳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所述,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8月24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8月24日,向符合条件的47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321.80万股,授予价格为8.61元/股。
独立董事:翁国雄、齐银良、林涛
2023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