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晟环保: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晟环保”、“上市公司”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就荣晟环保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76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576.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00元,发行总额57,6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982,830.20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70,017,169.80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23年
月
日到位,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F11129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与保荐人、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
集说明书》,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
1 | 年产5亿平方绿色智能包装产业园项目(一期) | 27,894.00 | 16,300.00 |
2 | 绿色智能化零土地技改项目 | 16,850.00 | 15,000.00 |
3 | 生物质锅炉项目 | 15,000.00 | 10,000.00 |
4 | 补充流动资金 | 16,300.00 | 16,300.00 |
合计 | 76,044.00 | 57,600.00 |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募集资金实际到位之前已由公司利用自筹资金先行投入,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2022年8月26日)起至2023年8月24日,公司利用自筹资金先行投入10,688.1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 本次拟置换金额 |
1 | 年产5亿平方绿色智能包装产业园项目(一期) | 27,894.00 | 16,300.00 | 8,211.98 | 8,211.98 |
2 | 绿色智能化零土地技改项目 | 16,850.00 | 15,000.00 | 2,476.12 | 2,476.12 |
3 | 生物质锅炉项目 | 15,000.00 | 10,000.00 | - | - |
合计 | 59,744.00 | 41,300.00 | 10,688.10 | 10,688.10 |
注:本核查意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因四舍五入造成。
(二)自筹资金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公司本次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598.28万元(不含税),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2022年8月26日)起至2023年8月24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金额为人民币
121.9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金额(不含税) | 自筹资金预先支付金额(不含税) | 本次拟置换金额(不含税) |
保荐及承销费用 | 377.36 | 56.60 | 56.60 |
项目 | 金额(不含税) | 自筹资金预先支付金额(不含税) | 本次拟置换金额(不含税) |
会计师费用 | 63.21 | 28.30 | 28.30 |
律师费用 | 37.74 | 9.43 | 9.43 |
资信评级费用 | 20.75 | 20.75 | 20.75 |
信息披露费、登记服务费、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 99.23 | 6.89 | 6.89 |
合计 | 598.28 | 121.98 | 121.98 |
综上,公司本次合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为人民币10,810.08万元。
四、审议程序和专项意见说明
(一)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
月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0,810.08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关于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前述事项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预先以自筹资金投入募投项目的行为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0,810.08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已于2023年
月
日出具了《关于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信
会师报字[2023]第ZF11301号),认为:公司编制的《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公司截至2023年8月24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事项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人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叶飞洋李姝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