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晟环保: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165 证券简称:荣晟环保 公告编号:2024-041转债代码:113676 转债简称:荣23转债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49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A股 | 2024/5/9 | - | 2024/5/10 | 2024/5/10 |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3月29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278,432,265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7,716,600股,即以270,715,66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90元(含税),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32,650,675.85元(含
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①根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公司按照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后的股份数270,715,665股为基数进行分配。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以权益分派实施前公司总股本为基数摊薄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现金红利=(本次参与分配的股本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金额)÷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270,715,665×0.49)÷278,432,265≈0.47642元/股
②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送红股和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因此,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47642)÷(1+0)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A股 | 2024/5/9 | - | 2024/5/10 | 2024/5/10 |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股东冯荣华、张云芳、冯晟宇、冯晟伟所持公司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9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9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41元。如QFII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41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9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办联系电话:0573-85986681
特此公告。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