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普爱思: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临时会议)于2023年8月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监事会已于2023年7月28日以电子邮件、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本次会议由许晓森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监事认真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审议通过《关于对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的议案》。
监事会发表的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要求履行了对激励对象进行内部公示所必要的程序。
2、《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且均与公司或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3、列入《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及激励对象条件。
4、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下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6、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激励计划》。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对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公告编号:临2023-067)。
(表决情况: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