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石重装:关于增加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61号)核准,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254,789,272股,发行价格为5.2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1,329,999,999.84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299,632,755.93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2月10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大华验字[2021]第000852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公司《A 股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针对2023年11月经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设立的募投项目之“甘肃银石10万吨/年氧化锌暨一期5000吨/年纳米氧化锌EPC项目”,公司于2023年12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增加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经对比该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开户行 | 账号 | 账户余额 |
甘肃银石10万吨/年氧化锌暨一期5000吨/年纳米氧化锌EPC项目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 | 8210000210120100080558 | 7,072.93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丙方: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适用规则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210000210120100080558 ,截止2023年12月26日,专户余额为7,072.93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甘肃银石EPC项目,共计7,072.93万元(人民币柒仟零柒拾贰万玖仟叁佰元)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丙方应当依据适用规则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陆晓菁、杨惠荃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
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乙方应当予以配合。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以实际持续督导期限为准。
四、备查文件
(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