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石重装: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5-18  兰石重装(603169)公司公告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2021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61号)核准,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254,789,272股,发行价格为5.2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1,329,999,999.84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299,632,755.93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2月10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大华验字[2021]第000852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A 股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针对2024年5月8日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设立的募投项目之“智能化超合金生产线建设项目”,公司于2024年5月1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项目建设主体公司全资子公司兰州兰石超合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合金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及超合金公司组成联合体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经对比该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开户行账号专户用途
兰州兰石超合金新材料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8113301013900150015智能化超合金生产线建设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甲方2:兰州兰石超合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将甲方1、甲方2并称为“甲方”)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3301013900150015,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智能化超合金生产线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陆晓菁、杨惠荃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5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