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石重装: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查股网  2024-08-30  兰石重装(603169)公司公告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股票简称:兰石重装

股票代码:603169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目 录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3会议议案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 ................................................................ 4

2. 关于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 21

3.关于为控股股东向兴业银行兰州分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4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2024年9月9日14点00分

二、会议地点:兰州市兰州新区黄河大道西段528号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六楼会议室

三、主持人致欢迎辞

四、宣布大会参加人数、代表股数、会议有效。介绍会议出席人员,介绍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

五、主持人提议监票人、计票人、记录人

六、股东逐项审议以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

2.《关于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3.《关于为控股股东向兴业银行兰州分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七、议案表决

八、监票人、计票人统计表决情况

九、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十、股东发言

十一、签署、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十二、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三、会议闭幕

议案一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体系,根据《公司法(2023年修订)》、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并结合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兰石重装”)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完善,并相应修订了公司《章程》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中相关条款。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条款数修订前修订后
第九条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306,291,798股,均为普通股。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306,291,798股,每股面值 1 元人民币,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依法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公司股份。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除上述权利外,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
书面请求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证券法》及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本条前款规定。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战略和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股东会在审议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九十八条第九十八条 公司党委领导班子成员5-11人(具体人数根据上级党组织批复意见明确),其中党委书记1人,党委副书记1-2人,其他党委成员若干人,设纪委书记1。第九十八条 公司党委领导班子成员5-11人(具体人数根据上级党组织批复意见明确),其中党委书记1人,党委副书记1-2人,其他党委成员若干人;设纪委书记1人,纪委副书记1-2人,其他纪委成员若干人。
第九十九条第九十九条 公司党委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具有法定地位,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领导作用。 ……第九十九条 公司党委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具有法定地位,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 ……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主要忠实义务如下: ……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主要勤勉义务如下: ……
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 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任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股东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制订公司战略和发展规划; (四)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战略和发展规划; (四)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有关规定,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战略委员会由7名董事组成,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其他成员由董事长提出人选建议,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审计委员会由3名独立董事组成,主任委员(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提名委员会由5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5名外部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符合条件的职工董事可以进入相应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新增】 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有关规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战略委员会由7名董事组成,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其他成员由董事长提出人选建议,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审计委员会由3名独立董事组成,主任委员(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提名委员会由5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5名外部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符合条件的职工董事可以进入相应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新增】 第一百一十七条至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公司长期战略发展规划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和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本(资源、资产、资质、资信)等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ESG目标、战略规划、治理架构、管理制度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识别和监督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ESG相关风险和机遇,指导管理层对ESG风
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六)对公司年度ESG报告进行审议; (七)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分析评估,提出调整与改进的建议; (九)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宜(提供担保、财务资助、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遵循本条规定,已履行审批流程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宜(提供担保、财务资助、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遵循本条规定,已履行审批流程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披露并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采取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在会议召开五日前送达全体董事、监事、总经理。但是,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采取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在会议召开五日前送达全体董事、监事、总经理。但是,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投票或电子通信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子通信方式、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五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六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一百五十一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六)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文件以及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惩处和罢免的建议; …… (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章程规定行使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六)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文件以及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 (十七)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十八)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本章程规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其中在年度董事会会议举行后应适时召开年度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其中在年度董事会会议举行后应适时召开年度监事会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监事通过。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根据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规模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根据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规模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及投资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推进厂务公开、业务公开,落实职工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重大决策要听取职工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坚持和完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维护职工代表有序参与公司治理的权益。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推进厂务公开、业务公开,落实职工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解散、申请破产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坚持和完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维护职工代表有序参与公司治理的权益。
【新增】 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三条第(一)(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二百条第二百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第二百零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二百零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百零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二百零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一十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 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20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2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全文中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均修改为“股东会”。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各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顺延。

二、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原条款数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第一条 为维护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公司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规范股东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第一条 为维护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公司股东会的议事程序,规范股东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七条第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战略和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规定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 (十三)公司股东大会有权决定的公司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宜(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权限范围如下: ……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规则规定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 (十一)公司股东会有权决定的公司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宜(提供担保、财务资助、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权限范围如下: ……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以上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 东大会审批。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股东会在审议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以上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五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全文中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均修改为“股东会”。原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三、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原条款数修订前修订后
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董事会由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组成,外部董事原则上占多数。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独立董事3人,职工董事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战略委员会由7名董事组成,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其他成员由董事长提出人选建议,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审计委员会由3名独立董事组成,主任委员(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提名委员会由5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5名外部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符合条件的职工董事可以进入相应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董事会由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组成,外部董事原则上占多数。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独立董事3人,职工董事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战略委员会由7名董事组成,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其他成员由董事长提出人选建议,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审计委员会由3名独立董事组成,主任委员(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提名委员会由5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5名外部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符合条件的职工董事可以进入相应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七条第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制订公司战略和发展规划; (四)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战略和发展规划; (四)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宜(提供担保、财务资助、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宜(提供担保、财务资助、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
原则遵循本条规定,已履行审批流程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计算的原则遵循本条规定,已履行审批流程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披露并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十六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未设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二十一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未设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第二十八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电子通信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全文中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均修改为“股东会”。原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四、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原条款数修订前修订后
第二条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少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少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条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六)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文件以及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惩处和罢免的建议; …… (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章程规定行使的其他职权。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六)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文件以及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 (十七)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十八)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至少提前十天通知全体监事。通知方式包括专人送出、传真第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应至少提前十天通知全体监事。通知方式包括专人送出、传真、
或邮件方式。 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提前二天通知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 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提前三天通知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现场表决或通讯表决。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其他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第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现场表决或通讯表决。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子通信方式等其他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应以记名方式进行。监事会会议进行表决时,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应以记名方式进行。监事会会议进行表决时,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监事通过。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全文中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均修改为“股东会”。原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内容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有关制度。

本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并表决。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9日

议案二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拓宽公司融资渠道,调整负债结构,提高长期负债占比,降低由刚性偿还短期负债带来的财务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运营需要,公司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2024-2026年度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含人民币 10 亿元)的中期票据。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条件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认真自查及论证后,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政策文件关于符合中期票据发行条件的各项规定,具备发行中期票据的资格。

二、发行方案主要内容

(一)注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10 亿元);

(二)发行期限:不超过3年,具体发行期限以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注册审批结果为准;

(三)发行方式:一次注册分次发行;

(四)发行利率:综合成本预估不超过3.5%;

(五)发行对象:本次发行对象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六)资金用途:偿还到期的短期贷款、置换存续高成本贷款等。

三、授权事项

为提高公司本次中期票据注册发行工作的效率,依据《公司法》《银行间债

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全权办理本次中期票据注册发行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市场条件和公司需求,制定本次中期票据的具体发行方案以及修订、调整发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规模、发行期限、票面利率或其确定方式、发行价格、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发行时机、担保方案、信用评级安排、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发行及上市安排等与发行条款有关的一切事宜;

(二)决定聘请为本次发行中期票据提供服务的主承销商及其他中介机构,办理本次中期票据发行申报事宜;

(三)签署与发行中期票据有关的合同、协议及相关的法律文件;

(四)依据监管部门意见、政策变化,或市场条件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对与本次中期票据有关的事项进行相应调整,或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本次中期票据发行工作;

(五)办理本次中期票据注册、发行等相关事宜。

(六)办理本次中期票据存续期内相关的付息兑付手续;

(七)办理与发行中期票据有关的所有其他事项;

(八)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申请注册发行中期票据事项,有利于公司改善债务结构,降低由刚性偿还短期负债带来的财务风险。

(二)本次申请注册发行中期票据事项,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满足公司经营发展资金需要,对公司资金管理、经营运作起到一定的积极推动作用,不会对公司正常运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申请注册发行中期票据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获得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批准注册后方可实施,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本次注册发行

的最终注册发行方案,需以交易商协会注册通知书为准。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并表决。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9日

议案三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股东向兴业银行兰州分行申请授信额度提

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控股股东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石集团”)根据资金筹划安排,拟向兴业银行兰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25,000万元,期限1年。本着相互协同、共促发展原则,公司拟为兰石集团本次向兴业银行兰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次担保由兰石集团全资子公司兰州兰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石建设”)提供保证反担保。

一、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224469959T

3.成立日期:1992年12月12日

4.注册资本:177,286.3092万元

5.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94号

6.法定代表人:王彬

7.主要业务:主要提供能源化工装备、石油钻釆装备、通用机械装备、农用装备机械装备集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及检测、EPC总承包、工业互联网服务、投资运营、售后及金融服务等为一体的全过程解决方案。

8.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财务指标2023.12.31(经审计)2024.6.30(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3,422,053.773,428,024.26
负债总额2,608,918.142,633,139.70
净资产813,135.62794,884.55
2023年度2024年1-6月
营业收入801,290.10374,966.10
净利润13,291.41-14,264.83

9.与上市公司关联关系:兰石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截止目前,兰石集团直接持有本公司41.19%的股份,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本公司46.09%的股份。

二、担保的主要内容

公司为控股股东兰石集团向兴业银行兰州分行申请授信额度25,00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为一年。上述兰石集团的实际授信额度以兴业银行兰州分行最终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

三、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兰石集团目前经营情况正常,具备债务偿还能力,担保风险可控。兰石集团长期支持上市公司的发展,本着相互协同、共促发展原则,本次担保事项的实施有利于双方共同发展,公司向兰石集团提供担保是可行的,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公司为兰石集团提供的担保,由兰石建设提供保证反担保,反担保方具有相应的担保履约能力且信用状况良好,本次担保事项给公司带来的或有风险较低,担保风险可控。

反担保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反担保的范围:

(1)兰石重装代兰石集团向债权人清偿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全部费用;

(2)兰石重装代兰石集团清偿上述款项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及损失;

(3)兰石重装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向兰石集团追偿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保险费及审计评估费等);

(4)兰石重装为实现本协议项下反担保债权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保险费及审计评估费等)。

2.反担保的担保期间:

反担保的担保期间自反担保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债权债务解除之日为止。

四、董事会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兰石集团不存在银行贷款逾期情形,鉴于兰石集团长期支持上市公司的发展,本着相互协同、共促发展原则,本次公司为兰石集团向兴业银行兰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有利于实现双方共同发展,且被担保方提供了相应的反担

保,反担保方具有相应的担保履约能力且信用状况良好,本次担保事项给公司带来的或有风险较低,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对本次关联担保的审核意见

公司为控股股东兰石集团向兴业银行兰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是本着相互协同、共促发展原则,且兰石集团经营情况正常,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并为本次担保提供了足额反担保,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关于为控股股东向兴业银行兰州分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同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2024年8月30日,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73,393.72万元(不含此次担保),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23.38%;其中为子公司担保余额48,393.72万元,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15.41%;为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担保余额为25,000.00万元,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7.96%。无违规及逾期担保情形。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担保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兰州兰石集团兰驼农业装备有限公司应回避表决。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