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石重装: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甘肃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甘肃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以下简称“甘肃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兰州兰 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对郭富永、车生文、卫桐言采取监管 谈话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9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郭富永、车生文、卫桐言:
2026 年4 月23 日,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石重装) 披露《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25 年前三季度相关财务数据进行更正, 反映出兰石重装2025 年第一季度、2025 年半年度、2025 年第三季度合并资产负 债表和合并利润表相关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兰石重装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 号)第三 条第一款的规定。兰石重装董事长郭富永、总经理车生文、财务总监卫桐言未按 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四条、《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 号)第四条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兰石 重装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五十二条第二 项、第三项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 号)第五十三条 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兰石重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对郭富永、车生文、卫桐言采取监管谈话并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时记 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郭富永、车生文、卫桐言于2026 年8 月10 日14 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财务核算
基础,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确保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并于收到本决定 书之日起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认真 总结,积极进行整改,并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理解,不断强化财务核算质量,持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与信 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保障公司持续规范稳健运营,切实维护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 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 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关于对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采取出具警示函,对郭富永、车生文、卫桐言采取监管谈话并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2026〕9 号)。
特此公告。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8 月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