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斯达: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福斯达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福斯达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杭州福斯达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959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0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8.6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4,60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8,710.59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5,889.41万元。福斯达于2023年1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民生承销保荐”、“保荐机构”、“本机构”)担任本次股票发行的保荐机构,负责福斯达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截至2025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 保荐机构名称 |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
| 主要办公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
| 法定代表人 | 徐春 |
| 联系人 | 张兴、张键 |
| 联系电话 | 021-80508866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 发行人名称 | 杭州福斯达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 证券代码 | 603173 |
| 注册资本 | 16,000万元 |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杭州临平经济技术开发区兴起路398号 |
| 主要办公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杭州临平经济技术开发区兴起路398号 |
| 法定代表人 | 葛浩俊 |
| 实际控制人 | 葛水福、葛浩俊、葛浩华 |
| 联系电话 | 0571-86232075 |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3年1月30日 |
| 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调查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本保荐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注册工作,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回复,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推荐股票上市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福斯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本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并切实履行承诺;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督导公司规范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定期对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期间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募投项目延期
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将“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延期至2025年5月。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延期至2026年5月。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二)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
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并于2023年3月16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在不影响公司经营资金需求和保障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各类保本型现金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本次使用期限为自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12个月。在上述额度和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上述额度。
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在不影响公司经营资金需求和保障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各类保本型现金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本次使用期限为自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之
日起12个月。在上述额度和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上述额度。
公司于2025年3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在不影响公司经营资金需求和保障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各类保本型现金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本次使用期限为自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在上述额度和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上述额度。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并及时向本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核查工作,为本保荐机构开展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本保荐机构并根据本保荐机构的要求安排相关人员进行沟通交流;能够应本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为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福斯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剩余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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