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牌家居: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信息双向交流的平台,提供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有效渠道;
(三)树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信赖以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四)增加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
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与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利润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负责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要负责人。证券投资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进行相关工作,及时向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提供经营管理、财务等信息。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可根据情况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等事务。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有以下素质: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四)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方式
第十三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电话咨询接待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为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提供方便,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安排专人负责接听、查收。
(二)投资者来访调研接待
1、公司根据计划安排,邀请或接受投资者来公司进行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2、公司接受投资者来访调研时,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3、公司接受投资者来访调研时不得披露未经公开的公司信息。
(三)股东大会
1、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2、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四)投资者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1、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2、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公开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3.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五)网络交流
1、公司通过上证 e 互动网络平台与投资者进行互动交流并回复投资者的问题;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2、公司在公司官方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展示公司治理、公告等内容。
(六)媒体报道
1、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应进行披露的信息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2、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3、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应适当回应。
第十四条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或出现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执行。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管理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管理有关制度;
(二)各类分析研究报告;
(三)主要投资者关系活动的相关记录;
(四)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的建立维护、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的制定、修改及解释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