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元绿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中国·江苏2024年3月
目 录
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 3 |
二、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5 |
三、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 6 |
议案一、《关于终止实施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注销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 6 |
议案二、《关于终止实施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 8 |
议案三、《关于变更注册资本、英文名称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10 |
议案四、《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3 |
议案五、《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 14 |
会 议 须 知
为了维护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一、本次会议设立股东大会会务组,具体负责会议期间的组织及相关会务工作。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应在办理会议登记手续时出示或提交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账户卡、加盖法人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授权委托书(股东代理人)、持股凭证等文件,经验证合格后领取股东大会资料,方可出席。
三、为保证本次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请出席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及相关人员于会议召开前半小时准时到达会场签到确认参会资格。股东参会登记当天没有通过电话、邮件或传真方式登记的股东,或不在现场会议签到表上登记签到的股东,或在会议主持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代表的股份数后进场的股东,不能参加表决和发言。
四、请参会人员自觉遵守会场秩序,进入会场后,请关闭手机或调至振动状态。
五、本次会议表决方式除现场投票外,还提供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
15-15:00。
六、股东在会议召开期间准备发言的,就相关问题提出质询的,应当先向大会会务组申请,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后方可发言。
七、股东在大会上发言,应围绕本次大会所审议的议案,简明扼要,每位股东发言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分钟,发言时应先报告所持股份数额和姓名。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回答股东问题,与本次股东大会议题无关或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可能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质询,大会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股东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言,议案表决开始后,大会将不再安排股东发言。股东及股东代表违反上述规定,会议主持人有权加以拒绝或制止。
八、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进行表决。股东以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在投票表决时,应在表决票中每项议案下设的“同意”、“反对”、“弃权”三项中任选一项,并以打“√”表示,多选或不选均视为无效票,作弃权处理。
九、为保证每位参会股东的权益,谢绝个人录音、拍照及录像,对干扰会议正常程序、寻衅滋事或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会 议 议 程
一、会议召开形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3月26日14点00分 网络投票时间为: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现场会议地点
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南湖中路158号行政楼二楼会议室
四、见证律师
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
五、现场会议议程:
(一)董事会秘书介绍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二)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会议开始
(三)会议主持人或其指定人员宣读议案
(四)股东发言、提问及解答
(五)投票表决
(六)计票人计票,监票人监票
(七)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
(八)律师宣读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九)与会人员签署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十)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议案一
关于终止实施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暨注销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各位股东或授权代表:
鉴于公司实施激励计划以来,宏观经济、市场环境、行业格局等因素不断发生变化,公司股价波动较大,目前公司股票价格低于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继续实施本激励计划难以达到原定激励目的,不利于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激励对象意愿和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经公司慎重研究,决定终止实施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和注销已获授尚未行权股票期权。同时,本次激励计划配套的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一并终止。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由于公司拟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由公司进行注销。公司董事会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后办理相关股票期权的注销及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一) 期权注销、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数量
公司终止本次激励计划后,涉及的624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3,175,477份股权期权将由公司回购注销。其中,首次授予部分涉及620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2,463,230份,预留授予部分涉及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712,247份。
公司终止本次激励计划后,涉及的152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524,796股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其中,首次授予部分涉及14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2,012,235股,预留授予
部分涉及10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512,561股。
(二)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回购价格为32.12元/股。
(三)回购资金总额及回购资金来源
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支付款项合计约为8,109.64万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激励计划的终止实施和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股东权益产生重大影响,最终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公司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9日披露的公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审议。
提案人:董事会2024年3月26日
议案二
关于终止实施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各位股东或授权代表:
鉴于公司实施激励计划以来,宏观经济、市场环境、行业格局等因素不断发生变化,公司股价波动较大,目前公司股票价格低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继续实施本激励计划难以达到原定激励目的,不利于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激励对象意愿和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经公司慎重研究,决定终止实施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同时,本次激励计划配套的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一并终止。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由于公司拟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注销。公司董事会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后办理相关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三)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数量
公司终止本次激励计划后,涉及的187名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28.1714万股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二)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回购价格为34.38元/股。
(三)回购资金总额及回购资金来源
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支付款项合计约为11,282.53万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本次激励计划的终止实施和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股东权益产生重大影响,最终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公司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9日披露的公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审议。
提案人:董事会2024年3月26日
议案三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英文名称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或授权代表:
2023年6月2日,根据公司对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处理,共计17,180股,公司总股本由410,797,479股减少至410,780,299股。2023年6月15日,公司完成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手续,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为36.68万股,公司总股本由410,780,299股增加至411,147,099股。2023年6月19日,公司完成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手续,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为234.845万股,公司总股本由411,147,099股增加至413,495,549股。2023年7月7日,公司2022年权益分派实施完毕,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39739股,公司总股本由413,495,549股增加至577,814,545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79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07,057,890股,该部分新增股份已于2024年1月3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手续,公司总股本由577,814,545股增加至684,872,435股。
公司根据本次英文名称、注册资本、相关条款变动情况,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修订如下: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HOYUAN Green Energy Co.,Ltd. |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HONGYUAN GREEN ENERGY CO.,LTD.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1,079.7479万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可以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84,872,435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可以 |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通过决议授权公司董事会具体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 通过决议授权公司董事会具体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
第六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六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
第九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九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九十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第九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在前款所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在前款所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从董事中选举产生,分别负责公司的发展战略、审计和财务、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与薪酬设计、绩效考核等工作。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人数都不能少于三分之二,并且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 |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从董事中选举产生,分别负责公司的发展战略、审计和财务、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与薪酬设计、绩效考核等工作。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除上述条款修订以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审议。
提案人:董事会2024年3月26日
议案四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或授权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就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9日披露的公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审议。
提案人:董事会2024年3月26日
议案五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或授权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就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进行修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9日披露的公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审议。
提案人:董事会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