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正新材: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186证券简称:华正新材公告编号2025-029转债代码:
113639转债简称:华正转债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华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华正”),珠海华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华正”),浙江华正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正能源”)。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1)本次公司为杭州华正提供的最高担保金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已实
际为杭州华正提供的担保余额为36,224.36万元;
(2)本次公司为珠海华正提供的最高担保金额为7,500万元人民币,已实
际为珠海华正提供的担保余额为69,903.00万元;
(3)本次公司为华正能源提供的最高担保金额为2,200万元人民币,已实
际为华正能源提供的担保余额为5,471.88万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担保余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为支持全资子公司杭州华正、珠海华正、华正能源的经营发展,并根据其资
金需求情况,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杭州余杭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珠海斗门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珠海斗门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杭支行(以下简称“杭州银行余杭支行”)分别签订了以下合同:
1、公司与中国银行杭州余杭支行签订了《授信业务总协议<补充协议>》,为杭州华正办理的最高债权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的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公司与农业银行珠海斗门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珠海华正办理的最高债权额为7,500万元人民币的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公司与杭州银行余杭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华正能源办理的最高债权额为2,200万元人民币的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5年3月17日、2025年4月1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公司预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担保额度合计最高为450,000万元。其中,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最高为253,700万元,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最高为196,300万元。议案中明确为杭州华正提供担保额度为162,800万元,为珠海华正提供担保额度为180,000万元,为华正能源提供担保额度为28,200万元。授权期限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25年3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度公司预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1)。
本次担保事项在上述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须再次履行审议程序。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杭州华正新材料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龙跃街
号
法定代表人:刘涛
注册资本:62,600万元人民币成立时间:2015年11月20日经营范围:复合材料、电子绝缘材料、覆铜板材料、高频高速散热材料、印制线路板、蜂窝复合材料、热塑性蜂窝复合板的销售、技术开发、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公司关系:系公司全资子公司,本公司持有其100.00%股权。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 | 2025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
资产总额 | 179,085.27 | 172,323.84 |
净资产 | 70,621.08 | 71,188.95 |
负债总额 | 108,464.19 | 101,134.89 |
资产负债率 | 60.57% | 58.69% |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 47,848.17 | 47,559.89 |
流动负债总额 | 94,757.38 | 87,914.80 |
项目 | 2024年度(经审计) | 2025年1-3月(未经审计) |
营业收入 | 121,791.89 | 36,396.82 |
净利润 | 2,328.35 | 567.87 |
(二)珠海华正新材料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融合西路
号法定代表人:郭江程注册资本:
65,000万元人民币成立时间:
2020年
月
日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新型膜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与公司关系:系公司全资子公司,本公司持有其100.00%股权。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 | 2025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
资产总额 | 198,988.77 | 232,957.65 |
净资产 | 58,615.67 | 60,240.97 |
负债总额 | 140,373,10 | 172,716.68 |
资产负债率 | 70.54% | 74.14% |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 59,495.02 | 59,492.52 |
流动负债总额 | 98,007.17 | 129,576.62 |
项目 | 2024年度(经审计) | 2025年1-3月(未经审计) |
营业收入 | 137,487.77 | 42,283.63 |
净利润 | 1,725.56 | 1,625.31 |
(三)浙江华正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龙跃街
号法定代表人:郭江程注册资本:
20,000万元人民币成立时间:
2017年
月
日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型膜材料制造;新型膜材料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贸易经纪(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与公司关系:系公司全资子公司,本公司持有其
100.00%股权。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 | 2025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
资产总额 | 37,771.01 | 36,783.24 |
净资产 | -559.33 | -1,337.40 |
负债总额 | 38,330.33 | 38,120.64 |
资产负债率 | 101.48% | 103.64% |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 5,477.46 | 5,477.11 |
流动负债总额 | 33,060.18 | 32,586.23 |
项目 | 2024年度(经审计) | 2025年1-3月(未经审计) |
营业收入 | 4,458.46 | 1,056.84 |
净利润 | -10,305.80 | -778.07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为杭州华正与中国银行杭州余杭支行签订的《授信业务总协议<补充协议>》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行保证人: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债务人:杭州华正新材料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以及基于该主债权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二)公司为珠海华正与农业银行珠海斗门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珠海斗门支行保证人: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债务人:珠海华正新材料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7,500万元
2、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担保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保证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三)公司为华正能源与杭州银行余杭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杭支行
保证人: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浙江华正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1、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200万元
2、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每一笔具体融资业务的保证期限单独计算,为自具体融资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因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具体融资合同提前到期,则为提前到期日)起三年。
3、担保范围:包括所有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本金(包括根据主合同所发生的垫款)、利息、复息、罚息、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四、董事会意见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公司预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为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充分考虑了公司及各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求,有利于推动各子公司的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发展的需要。本次担保预计是在对各子公司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风险等各方面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做出的决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353,770.00万元(含本次新增担保);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35,304.58万元,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92.98%。除公司为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及各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情况。公司及各子公司不存在对外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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