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邦股份: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已下达,尚未生效。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金额:87,363,275.13 元(不含其他费用,利息暂计至2025 年4 月15 日止)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公司已为江苏仁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代偿 本金及利息8,675.76 万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公 司已在2023 年度及2024 年度财务报表中累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8,675.76 万元。公 司将持续按照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根据一审判决和案件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 理。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各方当事人有权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案件最终判决结 果存在不确定性,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江苏仁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欣环保”)融资租赁业务发生 逾期,江苏亚邦染料染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邦股份”)作 为担保方,根据与仁欣环保签订的保证合同及法院判决结果,履行担保代偿责任, 已向江苏瀚瑞金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代偿本金及利息8,675.76 万元。公司于2025 年4 月18 日就上述与仁欣环保、蔡家胜、倪修兵、高祖安四方的追偿权债务纠 纷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仁欣环保、蔡家胜共同向公 司偿还代偿款86,632,470.84 元及利息损失730,804.29 元(暂计至2025 年4 月 15 日止),并按照年利率3.1%自2025 年4 月16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请 求判令倪修兵、高祖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 诉讼费、保全费。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于2025 年4 月25 日受理了该案件。本
次诉讼案件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 年5 月9 日披露的《亚邦股份关于公司 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4)。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
2026 年3 月2 日,公司收到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25)苏0412 民初 821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确认原告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仁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享有破产债权金额为87833256.28 元(其中本金为86632470.84 元,利息为 1200785.44 元);
2、确认原告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86632470.84 元限额内对被 告江苏仁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021]港回租字JX1206 号《融资租 赁合同》附件一《租赁物清单》中的资产在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 偿;
3、被告蔡家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对被告江苏仁欣环保 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对原告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
4、被告倪修兵、高祖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对被告江苏 仁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在87826277.55 元范围内对原告江苏亚 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驳回原告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0966 元、保全费5000 元,合计485966 元,由被告江苏仁欣 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蔡家胜、倪修兵、高祖安负担;公告费1000 元,由原告承 担200 元,被告江苏仁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蔡家胜、倪修兵、高祖安共同负 担800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 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已为江苏仁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代偿本金及利息8,675.76 万元。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公司已在2023 年度及2024 年度 财务报表中累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8,675.76 万元。公司将持续按照会计准则相 关规定,根据一审判决和案件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本判决为一审判决, 各方当事人有权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诉讼 结果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风险提示
1、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于2025 年6 月18 日裁定受理对江苏仁欣环保科 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后指定江苏公善民律师事务所担任仁欣环保管理人, 公司已向仁欣环保管理人申报了相关债权。公司已于前期根据公允价值变动情况, 对仁欣环保的投资全额确认了损失,并计入了以前年度的其他综合收益。公司将 根据本次事项的进展情况,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后续会计处理, 并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数据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 年12 月4 日披露的《亚邦股份关于参股公司仁欣环保收到法院受理破产清算裁定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5-050)。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五、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 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3 月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