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通精工: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8-16  亚通精工(603190)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03190 证券简称:亚通精工 公告编号:2023-046

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726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0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29.09元,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7,270.00万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8,434.81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2月14日存入募集资金专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3]100Z0004号)。

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3年7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蓬莱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7月26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蓬莱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8)。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莱州亚通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通重装”)已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相关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2023年8月14日,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银行账号金额(万元)募投项目名称
亚通重装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5359024187101010.00莱州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莱州亚通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以下简称“丙方”)丁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一) 该专户仅用于乙方“莱州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以及其他经甲方股东大会批准的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 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 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 甲方及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凭甲方及乙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甲方及

乙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甲方及乙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若丁方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将盖有丁方公章的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乙丙三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被更换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所有相关授权自动失效。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五) 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乙方出具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六) 乙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于支取之日起5个工作日以电话、传真等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取凭证及说明。

(七) 丙方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有权或丁方有权要求甲方、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但甲方、乙方应及时与相关方签署新的协议并公告。

(八) 若丁方发现甲方或乙方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丁方有权要求甲方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丁方提醒后而甲方、乙方未作纠正的,丁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九) 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各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十) 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甲乙、丙、丁四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应提交向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 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后失效。

(十二) 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