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得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2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并按照《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恪尽职守,充分发挥委员自身专业优势,认真履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指导内部审计工作、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方面职责。现将2022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分别为陆士敏先生、张勇先生及颜群女士,其中独立董事2名,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由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陆士敏先生担任。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于2022年5月进行换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贾建军、独立董事王新灵、董事颜群三人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贾建军任主任委员(召集人),其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的换届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共召开四次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1、2022年4月18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1年度履职情况报告》、《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关于聘任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及内控
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2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时,审计委员会委员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交流,了解公司2021年度报告审计情况。
2、2022年4月27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3、2022年8月19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4、2022年10 月26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三、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1、2022年年报审计工作中的履职情况
在公司2022年度审计工作中,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真阅读了公司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相关资料,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沟通,督促年审会计师按工作进度及时完成年度审计工作。在会计师出具审计意见后,召开审计委员会相关会议,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等事项再次进行审阅,并通过表决同意将经年审会计师正式审计的公司 2022 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提交董事会审议。在审计期间未发现在审计过程中存在其他的重大事项。
2、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1)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是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依法独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审计机构,审计小组成员完全具备实施年报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职业证书,所有职员未在本公司任职,未获取除法定审计必要费用外的任何形式的经济利益;立信和本公司之间不存在相互投资情况,也不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审计小组成员和本公司决策层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立信及其审计成员保持了形式上和实质上的双重独立,恪守了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2)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及审计报告评价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通过初步业务培训活动制定了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的审计计划,为完成审计任务和降低审计风险做了充分的准备。审计人员在本年度审计中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了恰当的审计程序,为发表审计意见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立信对财务报表发表的无保留审计意见是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基础上做出的。
(3)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我们认为立信在年报审计过程中勤勉尽责,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很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业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按时完成了公司年度审计工作。
3、对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告,督促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严格按照审计计划执行,对于内部审计出现的问题我们提出了指导性意见,我们未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的情况。
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审计委员会充分发挥自身专业水平,认真审阅了公司的财务报告,并认为公司财务报告是真实的、完整和准确的,不存在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情况,且公司也不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财务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公允的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5、评估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通过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的调查,认为公司已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其他监管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操作规程,公司内部控制系统健全,能够全面覆盖总部所有部门及子公司。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未发现重大缺陷和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四、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制定的《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了审计委员会审查、监督作用,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的责任和义务。2023年的工作中,审计委员会将更加尽职尽责,密切关注公司的各项审计工作,不断健全和完善公司的审计制度,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监督职能,全力维护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更好地发挥审计委员会的重要作用。(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