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牛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作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数量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
董事会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董事会本次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及数量。
二、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数量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董事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
本次调整在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董事会本次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及数量。
三、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数量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董事会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相关
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董事会本次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及数量。
四、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
董事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董事会本次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
五、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一)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3年6月9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数量与授予价格进行了调整。经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由151.00万股调整为221.6596万股,授予价格由75.75元/股调整为
48.95元/股。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以2023年6月9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762名激励对
象授予221.6596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8.95元/股。
六、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353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相关议案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七、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456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相关议案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八、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610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相关议案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谢韬、张泽平、何浩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