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牛集团: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2024年4月26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等公告,并于2024年4月26日至2024年5月5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共计10天。公示期间,公司员工可以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程序合法合规,列入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