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隆科技: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8-31  保隆科技(603197)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03197 证券简称:保隆科技 公告编号:2023-086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隆工贸”)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 公司本次为保隆工贸提供担保金额为人民币3,900.00万元。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为保隆工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03,593.52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

? 本次担保均不存在反担保。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312,869.73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25.23%,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302,869.73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121.22%,无逾期担保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1、公司全资子公司保隆工贸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华夏银行签署了《保证合同》,公司为保隆工贸提供不超过1,40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

2、公司全资子公司保隆工贸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宁波银行签署了

《保证合同》,公司为保隆工贸提供不超过2,50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上述担保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的议案》,2023年度公司向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48亿元人民币的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的公告》。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担保预计基本情况

公司此次为保隆工贸提供的担保包含在公司2023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内,上述担保事项无须单独召开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截止2023年7月28日,公司为上述公司担保预计额度如下:

币种:人民币;单位:万元

被担保公司本次担保实施前已审议的担保额度担保余额本次担保金额可用担保额度
保隆工贸160,100.00103,593.523,900.0052,606.48

注:“担保余额”不包含“本次担保金额”。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77710719XW

注册资本:人民币30100万元整

成立时间:2005年6月24日

法定代表人:张祖秋

注册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沈砖公路5500号1幢2楼

经营范围:销售:汽配,机电产品,电子元件,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品),机械设备及配件,五金交电,网络设备,金属材料,建材,工艺品(除金银);机械设备安装(除特种设备);汽车零配件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转让及技术服务;仓储(除食品、危险品);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被担保人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12月31日2023年6月30日
资产总额225,429.90231,704.43
负债总额184,464.68190,398.45
净资产40,965.2241,305.98
2022年1-12月2023年1-6月
营业收入275,431.74142,128.78
净利润1,474.83188.98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保证合同》

甲方(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债务人: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第一条 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金额和期限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在乙方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所形成的债权,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种类为银行承兑汇票,币种为人民币,本金数额为壹仟柒佰伍拾万元整(其中叁佰伍拾万元整为承兑汇票的保证金,实际担保净额为壹仟肆佰万元整),期限自2023年8月23日始至2024年2月23日止。第二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2.1 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壹仟柒佰伍拾万元整中的净额壹仟肆佰万元整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第三条 保证方式甲方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当主合同债务人不按主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乙方有权直接向甲方追偿,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清偿相应的债务。第四条 保证期间

4.1 甲方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4.2 前款所述“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据法律法规或主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日。

4.3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保证期间为垫款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二)《保证合同》

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银行承兑汇票;本金数额:人民币贰仟伍佰万元整。

第二条 保证担保范围

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延迟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第三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保证期间

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

4、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保隆工贸信用状况良好,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本次保隆工贸申请融资主要为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董事会判断其具备债务偿还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专项

说明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3年8月30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312,869.73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25.23%,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302,869.73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21.22%,无逾期担保情况。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

特此公告。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