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隆科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证券代码:603197 证券简称:保隆科技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2024年9月
目 录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 3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4
议案一 ...... 6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6
议案二 ...... 18
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8
议案三 ...... 19
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9
议案四 ...... 20
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20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在本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期间依法行使权利,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须知如下:
一、股东大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大会的程序安排和会务工作。
二、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召开过程中,应当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正常程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三、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表决权等各项法定权利,并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出席会议人员发生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大会秘书处将报告有关部门处理。出席会议人员应听从大会工作人员劝导,共同维护好股东大会秩序和安全。
四、股东在大会上有权发言和提问。为维护股东大会的秩序,保证各股东充分行使发言、提问的权利,请准备发言和提问的股东事先向大会秘书处登记,并提供发言提纲。大会秘书处与主持人视会议的具体情况安排股东发言,安排公司有关人员回答股东提出的问题,会议主持人视情况掌握发言及回答问题的时间。股东发言时,其他参会人员应当充分尊重股东发言的权利,充分听取发言股东的意见。
五、对于所有已列入本次大会议程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登记方法等具体内容,请参见2024年8月3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保隆科技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82)。
七、本次大会特邀请上海磐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对大会的全部议程进行见证。
八、本会议须知由股东大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 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一)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9月18日14时00分
(二)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松江区沈砖公路5500号131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
1、股权登记日(2024年9月10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其他人员。
二、 会议审议事项:
序号 | 议案名称 |
1 |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2 | 《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3 | 《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4 | 《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以上议案已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8月3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相关公告。
三、 会议议程
1、会议开始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推选计票人、监票人,发放表决票;
3、审议议案,股东发言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就上述议案提出的相关提问;
4、与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
5、清点、统计现场表决票数并上传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暂时休会;从该公司信息服务平台下载现场与网络投票合并结果后复会;
6、宣布表决结果;
7、律师发表见证意见;
8、宣读会议决议并签署会议决议等相关文件;
9、宣布会议结束。
议案一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一、增加注册资本的情况说明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于2023年9月30日至2024年6月30日共计行权且完成股份过户登记343,868股,本次行权后公司总股本由211,713,852股增加为212,057,720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修订)》等有关规定,公司需增加注册资本并修改《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注册资本和股份总数等相关条款。
二、修改《公司章程》的情况说明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并结合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等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1,171.3852万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1,205.7720万元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目前股份总数为21,171.3852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目前股份总数为21,205.7720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或经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 |
记载事项的修改可不再由股东会表决。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但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购回本公司股份后,应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注销或转让该部分股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变更登记。 |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购回本公司股份后,应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注销或转让该部分股份,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变更登记。 |
第三十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于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述转让比例的限制);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于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述转让比例的限制);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本公司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 |
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公司股份。 |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
第三十八条 …… | 第三十八条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四十二条 …… | 第四十二条 ……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序号顺延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 …… |
……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十九)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第五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 第五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 |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是否具有表决权; …… |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和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决定董事会和监事 |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和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决定董事会和监事 |
会成员的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会成员的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根据公众利益的需要向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披露); (九)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五)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未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董事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或董事近亲属、董事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与董事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 |
(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 |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公司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或者续保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责任保险的投保金额、承保范围及保险费率等内容。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四)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七)根据公司年度股东会授权,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 |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 |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负责审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薪酬等事项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一)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 (三)披露财务会计报告; (四)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四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
第一百四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 |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 |
第一百六十条 ……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 第一百六十条 ……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
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 | 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六十七条 ……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六十七条 ……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 |
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 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有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有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 |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第二百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〇六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 | 第二百〇六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 |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公司各位股东审议。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案二
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对《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公司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应条款同步进行了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的《股东会议事规则》。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公司各位股东审议。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案三
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对《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公司对《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应条款同步进行了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的《董事会议事规则》。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公司各位股东审议。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案四
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对《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公司对《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条款同步进行了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的《监事会议事规则》。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公司各位股东审议。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