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洗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查股网  2024-11-22  上海洗霸(603200)公司公告

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虹口区中山北一路1230号柏树大厦B区5楼)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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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目录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与会须知 ...... 2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 3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 4

议案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4

议案2: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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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与会须知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以下简称股东):

为确保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制订本须知。

一、股权登记日(2024年11月26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本次大会,也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代理人可以不是公司股东。

二、与会股东请注意如下纪律,以保证与会股东均能顺利行使合法权利:

1. 会议期间,请不要大声喧哗,并将手机调至静音或者关闭。

2. 会议期间,请不要随意打断主持人发言。如需发言,请在会议就相关议案事项进行讨论时举手示意主持人,经主持人同意后,请就与该议案相关的事项发表意见,与议案无关的问题请勿在会上讨论。

3.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各相关主体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三、本次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投票方式,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四、本次大会无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本次大会相关议案的表决,依法适用常规投票制。

具体投票机制说明如下:

与会股东应在表决票上“同意”、“弃权”、“反对”的对应空格中选择其中一个空格处打“√” ,并签上姓名。未填、错填、多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未在表决票上签字等情形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依法计为“弃权”。

五、本次大会由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委派律师进行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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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会议时间:2024年12月3日下午14:30会议地点:上海市虹口区中山北一路1230号柏树大厦B区5楼会议室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无法主持时)过半董事推举的其他董事会议程序:

一、会议预备阶段

1.主持人简要介绍大会纪律(与会须知),并宣布本次大会正式开始

2.主持人简要介绍现场到会的股东情况

二、议案审议阶段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三、股东发言及问答阶段

四、股东表决及计票阶段

五、形成会议决议

六、律师发表见证意见

七、主持人宣布本次大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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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议案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按照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对照情况如下:

序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1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74,292,973元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75,433,805元
2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的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担任,并依法登记。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3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74,292,973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均为人民币普通股。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75,433,805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4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十七)在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5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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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当公司出现以下特殊情形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当年末资产负债率高于 70%; 3、当年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者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4、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6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和具体方案时,应当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一) 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其中现金分红方式优先于股票股利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根据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规模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 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合理因素出发,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将进行利润分配。 (三) 现金分红政策 1、 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和具体方案时,应当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一) 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其中现金分红方式优先于股票股利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固定股利支付率。根据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规模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 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合理因素出发,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将进行利润分配。 (三) 现金分红政策 1、 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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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2、 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在实施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应当为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 2、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全文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以及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董事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 2、 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在实施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应当为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 2、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全文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3、董事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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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项。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时,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按照本条“(四)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的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六) 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等。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项。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时,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按照本条“(四)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的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六) 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等。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作调整。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的其他人士办理后续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公司将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公司章程》的变更、备案等相关手续,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本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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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议案2: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结合公司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及需要,根据《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拟修订《上海洗霸科技股份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本次《上海洗霸科技股份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1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论投资额大小,均应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如符合本制度第八条规定标准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并及时披露该等对外投资事项: (一)境外投资项目(包括设立境外办事机构); (二)对外投资行为需事先取得相关政府部门审批或核准; (三)董事会认为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其他投资事项。删除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上海洗霸科技股份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其他条款不作调整,删除条款后的序号相应调整。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本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