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润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201 证券简称:常润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8
常熟通润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
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常熟通润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477号)同意,由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一定市值的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的方式,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19,873,334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0.56元。截至2022年7月26日,本公司实际已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19,873,334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07,329,087.0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97,869,187.04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09,459,900.00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容诚验字[2022]230Z0200号《验资报告》验证。本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用于存放上述募集资金,以保证募集资金使用安全。上述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4年8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常熟通润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4-052)。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2024年7月1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4年7月31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汽车维修保养设备生产基地建设项目”部分募集资金计4,232万元变更投向,用于新项目“普克科技存储箱柜生产基地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年7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常熟通润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及部分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1)。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公司、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子公司、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的要求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4年10月16日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 账户名称 | 账号 | 募集资金项目 | 存储余额(含利息净收入)(元)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 | 普克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 32250198613800000954 | 普克科技存储箱柜生产基地项目 | 0.00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 | 常熟通润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 32250198613800000953 | 普克科技存储箱柜生产基地项目 | 0.00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常熟通润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户名常熟通润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32250198613800000953,截至2024年10月16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普克科技存储箱柜生产基地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甲、乙、丙三方确认专户开通网银功能,专户的日网银转账最高限额为1000万元。甲方通过网银划转专户资金的,在经过甲方内控审核之后,由甲方出纳在网银发起划转申请,甲方财务主管在网银复核确认,复核通过后资金将落地至乙方柜面处理,经乙方审核并确认资金用途合规后,乙方将资金划转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国民、赵悦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
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常熟通润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普克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上述甲方二为甲方一的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甲方二实施,甲方一和甲方二统称“甲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户名普克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32250198613800000954,截至2024年10月16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普克科技存储箱柜生产基地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
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甲、乙、丙三方确认专户开通网银功能,专户的日网银转账最高限额为1000万元。甲方通过网银划转专户资金的,在经过甲方内控审核之后,由甲方出纳在网银发起划转申请,甲方财务主管在网银复核确认,复核通过后资金将落地至乙方柜面处理,经乙方审核并确认资金用途合规后,乙方将资金划转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国民、赵悦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
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10、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常熟通润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