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洋发展: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276号)核准,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洋发展”或“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本次发行证券已于2021年11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盛证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合称“联合保荐机构”)负责镇洋发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和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由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需要,公司聘请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盛证券”)和浙商证券担任此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联合保荐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原保荐机构浙商证券继续履行持续督导工作,中泰证券未完成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国盛证券承继。相关信息详见公司2023年3月4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 | 内容 |
保荐机构名称 |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1589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868号保利0NE56 1号楼10层 |
法定代表人 | 徐丽峰 |
联系人 | 樊云龙 |
联系电话 | 021-38934132 |
项目 | 内容 |
保荐机构名称 |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
法定代表人 | 吴承根 |
联系人 | 张鼎科 |
联系电话 | 0571-87901964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项目 | 内容 |
发行人名称 |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603213.SH |
注册资本 | 43,480万元人民币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天中路655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天中路655号 |
法定代表人 | 王时良 |
实际控制人 | 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联系人 | 石艳春 |
联系电话 | 0574-86502981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 2021年11月11日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1年11月11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 2021年年度报告于2022年4月22日披露 2022年年度报告于2023年4月20日披露 2023年年度报告于2024年4月12日披露 |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 内容 |
1、尽职推荐工作 | 原保荐机构中泰证券、浙商证券进行了尽职调查,编制了申请文件及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原保荐机构中泰证券、浙商证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最终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
2、持续督导期间 | 浙商证券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履行本次发行的持续督导工作,至2023年12月31日止;国盛证券自2023年3月3日签订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协议后,承接首次公开发行的持续督导工作,至2023年12月31日止。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荐代表人认真审阅后,再报交易所公告。 |
(2)现场检查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2022年4月15日、2023年2月24日、2024年3月12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 |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 通过查阅公司关联交易制度、查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资料(包括交易事项、交易金额、决策程序、表决资料等)、事先审阅相关会议材料等措施,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关联交易相关规章制度。通过查阅公司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缺陷及整改的资料等措施,督导公司建立健全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规章制度。 |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与 |
制度情况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 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保荐机构定期前往商业银行获取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检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35,762.75万元,全部用于募投项目建设。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36,224.36万元(含募集资金利息等),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0元。 |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对于保荐代表人未能列席的会议,保荐代表人均事先审阅会议通知、议题,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督导发行人按规定召开。 |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原保荐机构中泰证券、浙商证券共发表独立意见7次,未发表非同意意见。 持续督导期内,联合保荐机构国盛证券、浙商证券共发表独立意见10次,未发表非同意意见。 |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切实履行承诺。 |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问询、安排约见、报送文件等)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
(9)其他 | 无。 |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 说明 |
1、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变更及理由 |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为中泰证券和浙商证券,由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需要,公司聘请国盛证券和浙商证券担任此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联合保荐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原保荐机构浙商证券继续履行持续督导工作,中泰证券未完成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国盛证券承继。公司2023年3月4日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
2、保荐代表人变更及理由 | 2022年1月,因中泰证券保荐代表人张展工作变动,中泰证券委派许超担任公司保荐代表人; 2022年6月,因中泰证券保荐代表人李嘉俊工作变动,中泰证券委派刘建增担任公司保荐代表人; 2023年3月,因浙商证券保荐代表人周旭东工作需要,浙商证券委派谢浩晖担任公司保荐代表人; 2023年3月,因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需要,公司聘请国盛证券和浙商证券担任联合保荐机构,国盛证券委派樊云龙、郭立宏担任 |
公司保荐代表人。 | |
3、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 2023年2月2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4年1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并上市,期间公司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
4、经营业绩下滑 | 2023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1.15亿元,同比下降17.4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49亿元,较2022年度下降34.42%。营业收入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同比大幅下降,主要原因系宏观经济整体增速放缓,同时公司烧碱、液氯、氯化石蜡以及ECH等主要产品价格下跌。公司业绩变动趋势与同行业上市公司一致。 保荐机构在日常持续督导及定期现场检查过程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向公司高管了解公司业绩变动的具体原因,督促公司管理层积极履行企业管理经营责任,切实保障、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的工作。 |
5、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无 |
6、其他重大事项 | 无 |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披露历年的年度报告,年报格式规范,内容准确、完整、充分,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樊云龙 郭立宏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
徐丽峰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张鼎科 谢浩晖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
吴承根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