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洋发展: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程序,保证公司依法及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一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本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五条 公司正在筹划的重大事件可以暂缓披露,但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办理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七条 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知情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在上述信息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在最小;
(二)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上述信息。
第二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内部管理、审批程序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证券与法律事务部是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子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应当及时填写《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登记审批表》(见附件,以下简称《审批表》),并将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负责人签字的《审批表》、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书面资料报送证券与法律事务部,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公司证券与法律事务部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在《审批表》中签署处理建议,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并在《审批表》
中签署意见;
(四)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第十条 经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证券与法律事务部归档保管。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如适用);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对其知情的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要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如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与法律事务部报告,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十二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违反信息
披露豁免与暂缓管理制度,将不符合豁免、暂缓披露条件的信息作豁免、暂缓处理,豁免、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告知证券与法律事务部披露相关信息的,或发生本制度涉及事项而未报告的,受到监管部门监管措施或者予以处罚情形的,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章 附则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时亦同。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与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冲突时,从其规定。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登记审批表
登记时间 | 登记人员 | ||
申请部门 | 申请人员 | ||
申请时间 | 申请事项类别 | □暂缓 □豁免 | |
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内容 | |||
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原因和依据 | |||
暂缓披露期限 | |||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名单 | □ 是 □ 否 | 相关内幕人士是否签署书面保密承诺 | □ 是 □ 否 |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 |||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 |||
董事长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