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依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遵循实事求是的精神,对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一)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5月30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二)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合规、有效。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2023年5月30日为首次授予日,同意向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232名激励对象授予224.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批次)的独立意见
(一)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第一批次)为2023年5月30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二)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批次)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批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合规、有效。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2023年5月30日为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批次)授予日,同意向符合预留授予条件的8名激励对象授予5.35万股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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