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利科技: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原因: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1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回购并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6,720股。
?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回购股份数量 | 注销股份数量 | 注销日期 |
6,720 | 6,720 | 2024年1月12日 |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1、2023年10月1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相关事项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8)。
2、2023年11月14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7),至今公示期已满45天。公示期间公司未收到任何债权人对此议案提出异议的情况,也未收到任何公司债权人向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十三章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被解雇等原因离职,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鉴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应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1人,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6,720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1,272,480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开立了股份回购专用账户,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递交了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申请,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2024年1月12日完成注销,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股份类别 | 变动前 | 变动数 | 变动后 |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1,279,200 | -6,720 | 1,272,480 |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206,912,800 | 0 | 206,912,800 |
股份合计 | 208,192,000 | -6,720 | 208,185,280 |
四、说明及承诺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
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元利科技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等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元利科技已就本次回购注销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按照《公司法》规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的减资手续及完成相关股份注销登记,并依法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