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月股份: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暨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3218证券简称:日月股份公告编号:2025-028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暨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股权激励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1,179,750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1,179,750股。?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5月15日。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将为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55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179,750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实施情况
1、2023年2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4日通过公司内部公示栏张贴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将公司本次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不少于10天。截至2023年2月24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3、2023年3月2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3年3月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以及《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以及《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5、2023年3月13日,公司完成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并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总股本由1,025,580,000股增加至1,031,020,000股。
6、2023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同意回购注销谢正明、唐钟雪等2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95,000股限制性股票。
7、2024年1月11日,公司完成了谢正明、唐钟雪等2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95,000股限制性股票的注销,公司总股本由1,031,020,000股减少至1,030,925,000股。
8、2024年3月2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授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取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136万股。
9、2024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①2024年5月13日,该部分解锁股票上市流通;②公司同意回购注销何小远、舒世江、严银旭、张永昌等4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32,250股限制性股票。
10、2024年6月27日,公司完成了何小远、舒世江、严银旭、张永昌等4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32,250股限制性股票的注销,公司总股本由1,030,925,000股减少至1,030,692,750股。
11、2024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同意回购注销杨波、李斌等2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27,500股限制性股票。
12、2024年12月26日,公司完成了杨波、李斌等2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27,500股限制性股票的注销,公司总股本由1,030,692,750股减少至1,030,565,250股。
13、2025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情况
授予日期 | 2023年3月2日 |
授予价格 | 每股11.89元 |
授予数量 | 544万股 |
授予人数 | 65人 |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
(一)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计划解除限售比例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5%。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3月2日,首次授予登记日为2023年3月13日,截至目前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
(二)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
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的说明具体如下:
序号 | 解除限售条件 | 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的说明 |
1 |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2 |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 |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
3 |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以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 根据公司2024年度审计报告,公司2024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333,258,314.06元,剔除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4年度股份支付费用18,196,924.00元后,2024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351,455,238.06元,公司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264,825,998.41元,因此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为32.71%,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4 |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 首次授予的65名激励对 |
在满足公司层面解锁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的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的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不高于授予价格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象,有10名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已按照《激励计划》,对7名已进行了回购注销,对3名将进行回购注销。剩余55名激励对象中:(1)44名考核结果为“优秀”,其个人层面解锁比例为100%;(2)9名考核结果为“良好”,其个人层面解锁比例为100%;(3)2名考核结果为“合格”,其个人层面解锁比例为80%。 | |||||||
(三)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说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65人:
其中,10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2名激励对象第二个限售期个人考核结果为“合格”,其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80%。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上述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上述人员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纳入本次解除限售的范围。
1、7名离职激励对象和1名激励对象第一个限售期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454,750股限制性股票已于2024年度分批次完成注销;
2、3名离职激励对象(朱国红、李永泉、徐大燕)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38,750股限制性股票以及2名激励对象(熊六一、柯宁刚)第二个限售期个人考核未达标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0,250股,于2025年4月25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回购注销事项,现进入债权人通知公示期,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待公示期满后公司将及时办理实际注销事项。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按照相关规定为55名激励对象办理相应数量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
三、激励对象股票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本次共55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共计解除限售1,179,750股,占公司现有总股本1,030,565,250股的比例为0.1145%,具体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首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 |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 | 本次解锁数量占其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1 | 张建中 | 董事、副总经理 | 300,000 | 75,000 | 25.00% |
2 | 虞洪康 | 董事、副总经理 | 300,000 | 75,000 | 25.00% |
3 | 王烨 | 董事、董事会秘书 | 300,000 | 75,000 | 25.00% |
4 | 周建军 | 董事 | 120,000 | 30,000 | 25.00% |
5 | 朱恒盛 | 销售负责人 | 150,000 | 37,500 | 25.00% |
6 | 李凌羽 | 技术负责人 | 130,000 | 32,500 | 25.00% |
7 | 杜志 | 财务负责人 | 85,000 | 21,250 | 25.00%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小计 | 1,385,000 | 367,500 | 25.00% | ||
二、其他激励对象 | |||||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共48人) | 3,375,000 | 833,500 | 24.70% | ||
合计(55人) | 4,760,000 | 1,179,750 | 24.78% |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5月15日。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数量为:1,179,750股。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有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由公司董事会收回归公司所有;除此之外,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类别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股) | 本次变动后 | ||
股份数量(股) | 比例(%) | 股份数量(股) | 比例(%)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3,708,750 | 0.36 | -1,179,750 | 2,529,000 | 0.25 |
无限售条件股份 | 1,026,856,500 | 99.64 | 1,179,750 | 1,028,036,250 | 99.75 |
总计 | 1,030,565,250 | 100.00 | 0 | 1,030,565,250 | 100.00 |
五、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已于2025年4月25日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可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手续,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