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佳股份: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富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富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富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418号)批复,宁波富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4,1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9.5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9,196.00万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用3,000.00万元以及其他各项发行费用2,611.70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3,584.30万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2021年11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 内容 |
保荐机构名称 |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及办公地址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565、577号8-11层 |
法定代表人 | 李抱 |
保荐代表人 | 林浩、赵江宁 |
联系电话 | 0574-87082011 |
三、公司基本情况
情况 | 内容 |
公司名称 | 宁波富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股票简称及证券代码 | 富佳股份,603219.SH |
注册地址及办公地址 | 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街道长安路303号 |
法定代表人 | 王跃旦 |
董事会秘书 | 陈昂良 |
联系电话 | 0574-62838000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1年11月22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四、保荐工作概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保荐机构应当在持续督导期间,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认真履行持续督导职责。保荐机构主要保荐工作具体如下:
(一)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二)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核查意见;
(三)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投项目的实施等事项,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对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等事项出具核查意见;
(四)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
(五)主动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和业务变化情况、股东股权质押及减持情况、管理层重大变化情况、对外投资以及财务状况等;
(六)持续关注并督促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承诺;
(七)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八)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部分募投项目延期
2023年2月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决定公司将“智能家电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长至2023年12月。该项目建设延期主要系受2022年新冠疫情的影响,相关建设方复工时间延迟,导致募投项目整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进度延后。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延期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无异议的专项核查意见。
(二)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1、2023年2月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年产500万台智能高效吸尘器家电生产建设项目”和“越南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
金8,325.82万元(具体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息后实际金额为准)用于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无异议的专项核查意见。2023年2月20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2、公司于2024年1月1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智能家电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结项。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无异议的专项核查意见。截至2023年12月31日,该项目尚未使用募集资金681.36万元,其中包含待支付项目尾款513.08万元,公司将按照相关交易合同约定继续支付相关款项,其他节余资金168.28万元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2024年2月2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三)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保荐代表人变更的情况。
(四)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六、对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公司能做到及时发出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并及时告知保荐代表人;尊重保荐代表人的建议,完善各类制度、决策程序,补充完善信息披露资料;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履职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持续关注,审阅其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除前述事项外,督导期内没有发现其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也未发现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况。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所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富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林浩赵江宁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李抱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