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贝通信: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查股网  2024-04-26  中贝通信(603220)公司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与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前述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激励计划已经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拟获授股票期权的75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本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同意以2024年4月25日为股票期权首次授权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75名激励对象授予1,290.0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32.27元/份。

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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