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贝通信: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终止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的公告
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终止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
份的公告
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7月10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六兵先生的通知,获悉其与深圳柏杨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柏杨秋实进取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深圳柏杨私募基金”)就终止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事宜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份转让的基本情况概述
2024年5月14日,李六兵先生与深圳柏杨私募基金签署了《关于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将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6,761,86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0%)协议转让给深圳柏杨私募基金,本次转让价格为26.11元/股,转让价款为人民币437,652,164.6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宜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协议转让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4-054)、《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李六兵)》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柏杨秋实进取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拟协议转让的股份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二、本次协议转让终止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六兵先生与深圳柏杨私募
基金因就履行原协议相关事宜无法达成完全一致,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已签署的原协议并于2024年7月10日签署了《<关于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之终止协议》。《<关于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之终止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原协议的终止
1.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原协议,且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除原协议第六条“保密”条款、第八条“争议解决及通知条款”仍应根据原协议约定继续严格履行外,原协议项下其他条款均终止履行,该等终止是永久、无条件、不可撤销且不再恢复的。
1.2原协议项下乙方已向甲方支付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87,530,432.92元(大写:人民币捌仟柒佰伍拾叁万零肆佰叁拾贰元玖角贰分),由甲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返还至乙方指定账户。
(二)声明及承诺
各方声明并承诺,各方之间就原协议的签署、履行及终止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各方亦不会基于该等安排或条款向任何其他方于现在或将来任何时间以任何形式主张权利或追究任何责任或提出任何赔偿诉求。各方均不会因为该等条款的解除或终止而承担相关法律文件项下该等条款相关的违约责任或与该等条款相关的其他法律责任。
(三)保密
3.1 各方一致同意,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政府部门的要求外,未经其他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及其雇员、顾问、中介机构或代理应对其已获得但尚未公布或以其他形式公开的、与原协议项下股份转让事项及其终止相关的所有资料和文件(无论是财务、技术或其它方面的资料和文件)、信息予以保密。
上述限制不适用于:
(1)在披露时已成为公众一般可取得的资料;
(2)并非因接收方的过错在披露后已成为公众一般可取得的资料;
(3)接收方可以证明在披露前其已经掌握,并且不是从另一方直接或间接取得的资料;
(4)任何一方依照法律要求,有义务向有关政府部门、股票交易机构等披露,
或任何一方因其正常经营所需,向其直接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披露上述保密信息。
3.2 无论本协议因何种原因被解除或终止,各方均应遵守本条约定的保密义务。
三、本次协议转让终止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协议转让终止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日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其他事项说明
本次终止协议转让事宜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的情形,也不存在因本次终止协议转让而违反尚在履行的承诺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