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贝通信:关于收到湖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湖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关于对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六兵、陆念庆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44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警示函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经查,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贝通信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是据公司在2023年10月25日披露的公告,公司于2023年10月20日与WILDLOOK TECH PTE.LTD签订Computing Technology Service Contract,向对方提供算力服务,合同金额2000万美元,公司应在2023年12月31日前交付算力。但因客户算力需求有变化,该合同一直未履行。对于合同长期未履行,并拟终止的情况,公司迟至2024年半年报中才披露了后续进展。
二是据公司2023年11月15日披露的公告,公司于2023年11月14日与北京中科新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算力服务技术服务框架合同,合同金额3.46亿元,公司应在2024年3月30日前交付全部算力技术服务。但受外部因素影响该合同后续出现变动,导致合同一直未履行。对于合同长期未履行,并拟终止的情况,公司迟至2024年半年报中才披露了后续进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六兵、时任董事会秘书陆念庆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事实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六兵、陆念庆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完善内部治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在上述算力服务合同临近协议交付期时,由于政策影响公司无法按时交付。公司积极与客户协商变更商务条款、服务器型号或延期,以继续履行合同。经多轮磋商亦无法达成一致,公司拟终止协议并在2024年半年报中披露。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分别于2024年9月、10月与WILDLOOK TECHPTE.LTD、北京中科新远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终止协议,终止上述算力服务合同的履行。除前述已终止履行的算力服务合同外,公司其他已公告算力服务合同均已交付完毕,合同正常履行中。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相关问题,深刻反思并认真吸取教训。公司将严格按照湖北证监局的要求,继续加强学习和信息披露管理工作,加强相关责任人对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能力和水平,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更好地维护和保障投资者权益。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