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贝通信: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人”)作为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贝通信”、“公司”或“发行人”)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中贝通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411号),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02,085,847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8.81元,募集资金总额1,920,234,782.07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29,355,857.58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890,878,924.49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6年1月20日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6﹞2-2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证券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投资于如下项目:
单位:元
| 序号 | 募投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
| 1 | 智算中心建设项目 | 1,304,503,900.00 | 1,102,200,000.00 |
| 2 | 5G通信网络建设项目 | 532,038,513.58 | 488,678,924.49 |
| 序号 | 募投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
| 3 | 偿还银行借款 | 300,000,000.00 | 300,000,000.00 |
| 合计 | 2,136,542,413.58 | 1,890,878,924.49 | |
注: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为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
三、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情况
公司募投项目“智算中心建设项目”原定实施地点为庆阳、丹江口等地,现增加实施地点为“张家口、上海”。
| 项目名称 | 增加前实施地点 | 增加后实施地点 |
| 智算中心建设项目 | 庆阳、丹江口等地 | 庆阳、丹江口、张家口、上海等地 |
公司智算业务采取“以销定产”模式。公司结合客户对智算集群的规模、性能、地点等个性化需求,提供定制化的智算集群规划设计、建设及后续运维服务。目前环北京、上海等地区的算力客户需求增长旺盛,公司根据客户对智算集群的实际建设需求,拟增加张家口、上海作为实施地点进行高性能先进的智算集群的建设。
本次增加“智算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主要系基于实际市场需求考虑,有利于推进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
四、本次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是根据公司经营需要,结合募投项目用地的实际情况进行的,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本次变更仅涉及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影响募投项目的实施内容,不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业务发展及募集资金使用产生不利影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和安全。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2026年3月6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将募投项目“智算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由庆阳、丹江口等地变更为庆阳、丹江口、张家口、上海等地。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规则的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6年3月6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将募投项目“智算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由庆阳、丹江口等地变更为庆阳、丹江口、张家口、上海等地,本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规则的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江志强 | 李 勤 |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