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通股份:关于对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刘振东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http://ddx.gubit.cn  2023-09-15  恒通股份(603223)公司公告

上证公监函〔2023〕0102号

关于对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暨

时任董事长刘振东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刘振东,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

经查明,2012年,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子公司龙口市恒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汽贸)与北奔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北奔汽车)签订汽车买卖合同,恒通汽贸向北奔汽车采购100辆汽车,金额3,899万元,随后恒通汽贸将100辆车转让给宏昌达公司,由宏昌达公司直接向北奔汽车支付货款。2017年,北奔汽车分别与恒通汽贸、公司前实控人刘振东签订经销协议,该经销协议上加盖公司公章,以公司名义对前述购车款提供担保。该笔担保涉及金额3,700万元,占公司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7.14%。但公司未就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履行董事会决议程序及盖章审批程序,也未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后由于宏昌达公司无法支付该笔购车款,北奔汽车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公司列为被告,要求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公司已于2023年2月13日披露关于该笔担保已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显示,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刘振东已向公司出具承诺函,自愿承担潜

在的赔偿责任。

综上,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刘振东(任期2014年12月31日至2021年6月17日)损害上市公司独立性,绕开公司内控体系主导公司违规提供担保的行为,且其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事项的第一责任人,影响公司合规运营,对本次违规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刘振东予以监管警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积极配合监管要求,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