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通股份: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并解除账户冻结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10-28  恒通股份(603223)公司公告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并解除账户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阶段:申请解除保全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解除保全申请人

? 涉案金额:92,702,875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近日收到《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3)鲁0681财保143号之一],解除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的冻结,未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一、基本情况

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广州局”)于2023年8月3日向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92,702,875元。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中铁广州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被申请人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92,702,875元(账户: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账号:378040100100124534,开户行:兴业银行烟台龙口支行)。

2、查封、冻结期限为:不动产三年,动产两年,银行存款一年。

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8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6)。

二、案件裁定

公司近日收到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鲁0681财保

143号之一],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 92,702,875元(账户: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账号:378040100100124534,开户行:兴业银行烟台龙口支行)的冻结。

该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该案件所冻结账户未涉及公司开展业务所必须的经营性资产,未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目前公司经营正常。

2、该案件未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