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峰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增补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在对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质、专业经验、职业操守等情况了解的基础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推选田勇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提名推荐姜兆新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聘任姜兆新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任期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
独立董事:杨祖一、温晓军、孙杰
2023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