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峰科技: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证券”)担任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峰科技”、“上市公司”、“公司”或“发行人”)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时间为2021年2月4日至2022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九州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 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108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30号仰山公园东一门2号楼 |
法定代表人 | 邓晖 |
保荐代表人 | 施东、任东升 |
联系人 | 施东 |
联系方式 | 010-57672000 |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603227 |
注册资本 | 724,570,000.00元 |
注册地址 | 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阿里山街500号 |
办公地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阿里山街500号新疆雪峰科技集团研发中心 |
法定代表人 | 康健* |
实际控制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董事会秘书 | 周小力 |
联系电话 | 0991-8801120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非公开发行股票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1年2月4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注:康健先生因工作调整于2023年4月14日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董事长、总经理职务,由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姜兆新先生暂时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
四、保荐工作概述
在保荐期间,保荐机构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通过持续、细致的尽职调查工作,参与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阅公司定期公告,查阅相关公开信息,要求公司提供相关文件,现场检查业务经营情况,以及密切关注并规范公司经营行为等方式,完成了对雪峰科技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工作。
1、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雪峰科技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工作,组织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要求提交推荐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2、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规定,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承诺的履行情况,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7)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发行人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8)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9)根据监管规定,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10)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发行保荐阶段,雪峰科技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等证券服务机构提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本次证券发行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在持续督导阶段,雪峰科技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工作;对于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并与保荐机构进行沟通,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发行保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在发行保荐期间采取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审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与保荐工作相关的重要信息披露文件的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按照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了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及实施情况,截至2022年12月31日,雪峰科技的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持续督导期间内募集资金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用途使用,不存在募集资金投向变更情况。保荐机构认为,雪峰科技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经核查,雪峰科技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
保荐代表人签名:
施 东 任东升
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签名:
邓 晖
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