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峰科技:关于原监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8-21  雪峰科技(603227)公司公告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原监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获悉,公司原监事戴永刚先生任职期间(2022年6月24日-2024年8月5日)其配偶邹晓梅女士存在短线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邹晓梅女士于2024年3月11日至2024年3月12日期间交易公司股票的具体明细如下:

买入日期买入股数(股)买入金额(元)卖出股数(股)卖出金额(元)
2024年3月11日1,4009,64600
2024年3月12日001,4009,716
合计1,4009,6461,4009,716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邹晓梅女士交易公司股票行为构成短线交易,其在本次短线交易中所获盈利为70元(计算方法:卖出价格*卖出股份-买入价格*买入股份)。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邹晓梅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

二、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相关情况,原监事戴永刚先生及其配偶邹晓梅女士积极配合核查相关事项。公司对本次事项的处理措施如下:

(一)依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按照上述规定,邹晓梅女士本次交易所获收益应归还公司所有。本次短线交易获利金额为70元,邹晓梅女士已主动将所获收益70元全数上交公司。

(二)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系邹晓梅女士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公司原监事戴永刚先生并不知晓该交易情况,交易前后戴永刚先生亦未告知邹晓梅女士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本次交易行为均为邹晓梅女士个人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目的,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情况。

戴永刚先生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邹晓梅女士也已深刻认识到此次违规交易的严重性,对因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致以诚挚的歉意,并承诺将在今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

(三)公司将以此为鉴,吸取教训,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并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强化对亲属行为的监督,做好个人及亲属证券账户的管理和法规的宣贯,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公司将持续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