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旺电子:关于实施“景20转债”赎回暨摘牌的第十一次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3228 证券简称:景旺电子 公告编号:2024-085债券代码:113602 债券简称:景20转债债券代码:113669 债券简称:景23转债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景20转债”赎回暨摘牌的第十一次提示
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赎回登记日:2024年8月12日
? 赎回价格:101.459元/张
? 赎回款发放日:2024年8月13日
? 最后交易日:2024年8月7日
自2024年8月8日起,“景20转债”已停止交易。
? 最后转股日:2024年8月12日
截至2024年8月8日收市后,距离8月12日(“景20转债”最后转股日,含当日)仅剩2个交易日,8月12日为“景20转债”最后一个转股日。
? 本次提前赎回完成后,“景20转债”将自2024年8月13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摘牌。
? 投资者所持的“景20转债”除在规定时限内按照22.58元/股的转股价格进行转股外,仅能选择以100元/张的票面价值加当期应计利息(即101.459元)被强制赎回。若被强制赎回,可能面临较大投资损失。
? “景20转债”已停止交易,特提醒“景20转债”持有人注意在限期内
转股。
? 敬请广大投资者详细了解可转债相关规定,注意投资风险。自2024年6月24日至2024年7月16日,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已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
22.58元/股的130%(即29.36元/股)。根据公司《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已触发“景20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公司于2024年7月16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景20转债”的议案》,同意公司行使“景20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对赎回登记日(即2024年8月12日)登记在册的“景20转债”全部赎回。
现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公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就赎回有关事项向全体“景20转债”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赎回条款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规定,“景20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如下: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①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二、本次“景20转债”赎回的有关事项
(一)赎回条件的成就情况
自2024年6月24日至2024年7月16日,公司股票已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22.58元/股的130%(即29.36元/股),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已触发“景20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二)赎回登记日
本次赎回对象为2024年8月12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景20转债”全部持有人。
(三)赎回价格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提前赎回的约定,赎回价格为101.459元/张。其中,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即1.5%;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2023年8月24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2024年8月13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共355天。
当期应计利息:IA=B×i×t/365=100×1.5%×355/365=1.459元/张。
赎回价格=可转债面值+当期应计利息=100+1.459=101.459元/张。
(四)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景20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可转债赎回金额为人民币101.459元(税前),实际发放赎回金额为人民币101.167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景20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可转债实际发放赎回金额为人民币101.459元(含税)。
3、对于持有“景20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可转债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可转债实际发放赎回金额为101.459元(含税)。
(五)赎回程序
公司将在赎回期结束前按规定披露“景20转债”赎回提示性公告,通知“景20转债”持有人有关本次赎回的各项事项。
当公司决定执行全部赎回时,在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24年8月13日)起所有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景20转债”将全部被冻结。
公司在本次赎回结束后,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报刊媒体上公告本次赎回结果和本次赎回对本公司的影响。
(六)赎回款发放日:2024年8月13日
公司将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交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持有人派发赎回款,同时减记持有人相应的“景20转债”数额。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赎回款,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赎回款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七)交易和转股
自2024年8月8日起,“景20转债”已停止交易;截至2024年8月8日收市后,距离8月12日(“景20转债”最后转股日,含当日)仅剩2个交易日,8月12日为“景20转债”最后一个转股日。
(八)摘牌
自2024年8月13日起,本公司的“景20转债”将在上交所摘牌。
三、本次可转债赎回的风险提示
(一)自2024年8月8日起,“景20转债”已停止交易;截至2024年8月8日收市后,距离8月12日(“景20转债”最后转股日,含当日)仅剩2个交易日,8月12日为“景20转债”最后一个转股日。特提醒“景20转债”持有人注意在限期内转股。
(二)投资者持有的“景20转债”存在被质押或被冻结的,建议在停止交易日前解除质押或冻结,以免出现因无法转股而被强制赎回的情形。
(三)赎回登记日收市后,未实施转股的“景20转债”将全部冻结,停止交易和转股,将按照101.459元/张的价格被强制赎回。本次赎回完成后,“景20转债”将在上交所摘牌。
(四)因“景20转债”最后交易日的二级市场价格(2024年8月7日收盘价为101.866元/张)与赎回价格(101.459元/张)差异较大,投资者如未及时转股,可能面临较大投资损失。
“景20转债”已停止交易,特提醒“景20转债”持有人注意在限期内转股。
四、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证券部联系电话:0755-83892180
特此公告。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9日